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司法行为不规范的根源,以牢固树立六大司法理念为核心,着力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理念是人们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司法职能、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原理的总和,是支配人们进行司法思维和开展司法行动的精神指导。司法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行为是否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前身是军垦部队,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具有集中、统一、高效、务实的特点,往往更容易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但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其又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经调研发现,兵团检察人员的主体为兵团第二代和第三代接班人。这些检察人员生长在兵团、成长在兵团,耳濡目染父辈“服从命令听指挥”的军垦文化,逐渐形成了“唯权”“唯上”等思维习惯。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就是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并没有真正完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导致出现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兵团检察机关将更新和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核心来抓,大力夯实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理论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刑事诉讼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请求权、控告权、决定权、健康权等。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使其落实到司法办案的方方面面,体现到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具体来说,一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特别是要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规范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依法纠正妨碍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全面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于相关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特别是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刑事案件,要监督侦查机关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理念。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两者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程序公正可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促进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目的就是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当深度检视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和环节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全面规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和环节,做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实践者。同时,应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职能,规范诉讼监督的程序和条件,及时发现纠正各类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做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保障者。
客观公正理念。客观公正的理念来源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包括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和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忠实于事实真相”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它既是“坚持客观立场”的直接目的,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途径和必要前提;“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客观公正的理念,推进诉讼制度改革。首先,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其次,坚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原则,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通过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尽最大努力还原客观事实。第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把非法证据排除在起诉之前。最后,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司法效率理念。“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是对诉讼过程时间上的要求,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也是打击犯罪、维护法治、恢复正义的过程,应当强调司法效率。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法定时限的修改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共涉及30多个条文,其中增加规定了不得因节假日而变相延长在押时间、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缩短了对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答复时间等。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时,应当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办案周期,不拖到法定最后期限结案,不超期羁押,不随意延长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要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其他诉讼环节拖延超期。
司法公开理念。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将检察工作有效地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增强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倒逼规范司法,最大限度防止司法腐败,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必须牢固树立司法公开的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进一步加大司法依据、司法过程、重要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把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告知有关人员,把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向社会发布,把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展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切实规范检察行为。
司法为民理念。为人民服务是党的优良传统,对于检察机关,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从根本上来说,实质就是一个“为谁司法”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司法的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和关心群众的利益,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就是要找准抓住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容易见成效的事情抓起,打造“民生检察”,把司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并举,培育司法理念。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突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法治兵团建设的推动者;带头讲办案规矩,守办案纪律,重办案程序,做规范司法的实践者;带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并且始终做到“四清”:头脑要清醒,思路要清晰,底线要清楚,作风要清明,做规范司法的引领者。同时,以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通过举办检察讲坛、自主办班和选派参加外部培训等形式,扎实开展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检察人员规范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围绕司法理念,实现“五个突破”。即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有所突破,在服务“三农(农牧团场、农牧业、农牧工)”上有所突破,在探索公益诉讼上有所突破,在刑罚执行监督上有所突破,在检务公开上有所突破。通过重点抓“五个突破”,促使、引导、倒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六大司法理念。比如,通过服务“三农”和探索公益诉讼,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捍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重点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通过检务公开,全面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倒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司法公开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初见成效。兵团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基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进行全面评查,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分类评析,找出问题症结之所在,从规范司法程序和司法行为入手,认真纠正司法不严格、不规范、有瑕疵等问题,根治制约司法理念树立的顽疾。反贪反渎、控告申诉、案管等部门分别汇编了相关工作资料,成为相关业务条线培育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读资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织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评选活动,公诉部门开展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活动,发现、树立规范司法行为的典型。(作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