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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关于“逮捕”,公安、检察都有话说

发布时间:2015-06-17      来源: 七行 法律博客    点击:

在顶着“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压力下,每一个有职业道德、有基本法律素养的检察人员都不会随便去适用逮捕措施,当然滥用职权者,刻意违法者除外。没有谁非得要把嫌疑人“置于死地”,也没有人非得要“放纵犯罪”。但是,现实的压力却让“捕后轻刑化”成了逮捕的“魔咒”。

 

文 | 七行

来源 | 七行的法律博客

 

 

关于逮捕,公安有话说:

 

“一定要把这人逮了,实在是个坏孩子……”

 

“根本没有取保条件,一放出去肯定跑……”

 

“不逮肯定会上访,群众情绪很大,如果不逮,就等着他们闹吧……”

 

建议逮捕有一万个理由,正如嫌疑人哭诉着不想被逮捕一样。

 

我能理解公安的想法,辛辛苦苦张罗了这么一个案子,如果能够逮捕,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安全,不用操心下一步保证诉讼的事。更让他们舒心的是,嫌疑人被逮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案件质量的肯定,移送起诉的证据没必要再那么费心,尤其是那些老百姓重点关注的嫌疑人,逮捕后警察同志们就不必再天天被上访。并非也不可能是每个刑警都有这种想法,但绝大多数刑警同志还是对提请逮捕报着很大希望的,逮捕好像是对他们工作最大的支持与肯定。不逮捕好似成了挑剔,成了找茬,成了放纵犯罪……在无知中把逮捕当成了无情的刑事工具。

 

关于逮捕,检察院有话说:

 

“你们院是如何应对逮捕后判处拘役、罚金等轻刑的?……”

 

“哎呀,天天担心逮捕后被法院判拘役……”

 

“今年考核算完了,逮捕后被法院判了六个月以下……”

 

不说虚头巴脑的,在科学考核条件要求下,逮捕后的案件倘若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院的同志们就“罪大恶极”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的对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逮捕后判处了徒刑以下刑罚,那就是逮捕案件质量有问题,审查逮捕工作没做好。其实,法律规定的也只是“可能”,但是在实践中却成了“肯定”,至少在考核眼光的审视下,逮捕的对象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顶着“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压力下,每一个有职业道德、有基本法律素养的检察人员都不会随便去适用逮捕措施,当然滥用职权者,刻意违法者除外。没有谁非得要把嫌疑人“置于死地”,也没有人非得要“放纵犯罪”。但是,现实的压力却让“捕后轻刑化”成了逮捕的“魔咒”。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追求。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逮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直接目的则是保证《刑法》的实施,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人权。逮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孙谦博士指出,“逮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权,然而却是以限制或者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人身自由为条件的。逮捕既可以成为保障绝大多数人安全、保障绝大多数人生存权、自由、财产所有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凶手。人权从原理上是排斥逮捕的,但它又从来没有离开过逮捕以及刑罚等暴力对自己的保护,一旦失去这些保护,人权很可能荡然无存。”

 

逮捕也逃脱不了万事万物都有的两面本性。不要把逮捕看的多神圣,更不要把逮捕妖魔化,在公权力易受质疑的今天,作为一名检察人员要清楚地认识手中的权力,更要清楚地知道逮捕的意义。李斯特曾言:刑罚犹如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害。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能为了配合而滥用,更不能害怕承担责任而不用。唯有明白逮捕的真正意义,尊重法律,坚守正义,逮捕才会实现它应有的价值。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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