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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机关坚持证据标准避免一起错案发生

发布时间:2015-06-1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6月11日,河北省涿鹿县检察院作出决定,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马某批准逮捕。至此,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主动引导侦查取证,终于揪出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

 

今年4月6日,涿鹿县公安局提请涿鹿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男,1999年8月出生)。公安机关认定: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贺某以搞对象为名将被害人张某(女,2001年11月出生)约至县城一家宾馆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发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后双方以同样方式发生几次性关系,最后一次为2014年11月。今年3月28日,被害人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生确诊为已怀孕20周,其母亲遂到涿鹿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3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诊断证明书,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涿鹿县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张建峰承办该案后,认真审阅了案卷,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审查后认为,案发时该案的被害人张某为13周岁,系幼女。犯罪嫌疑人贺某案发时15周岁,二人系在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中没有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因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贺某所为不能确定,该案是否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敏锐地发现证据疑点。在公安机关提交的4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中,第一份笔录中提到“张某可能还有其他男友”。这一细节说明该案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承办人报请主管副检察长王志宽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证据的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查找有无其他男友。4月11日,经过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后,一个叫马某的成年男子浮出水面。被害人说马某系成年人,有20多岁,两人通过QQ认识,在QQ聊天时马某知道被害人的实际年龄。2014年8月的一天,两人相约吃饭,马某趁被害人醉酒与其发生性行为,之后两人在宾馆和马某的家里发生六七次性关系,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马某行踪不定,一时难以到案。

 

涿鹿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4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贺某的决定。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调取被害人怀孕的医院证明、对胎儿做DNA鉴定确认是否犯罪嫌疑人行为所为、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让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等事项,同时对公安机关第4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监护人在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涿鹿县公安局于4月14日将贺某释放。4月23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所产死婴与贺某没有生物学遗传关系。

 

张家口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在充分肯定涿鹿县检察院严把批捕关的同时,该院副检察长赵云峰派员赴涿鹿县督导案件办理,以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真相。5月14日,经涿鹿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建军协调,成立了以张家口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郭会军为组长,以涿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宽、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谷晓晖为副组长,由市检察院未检处、县检察院未检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明确了“全面排查、坚决打击”的工作思路,以被害人陈述为突破口,加大人员警力投入。在前期侦查的基础上,于5月14日夜将刚刚回到家中的马某抓获。5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讯问并抽取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血样送张家口市公安局进行DNA鉴定。

 

为打牢案件的证据基础,专案组干警通过与被害人长达3个多小时的谈心,使被害人消除了抵触心理,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提供了2014年8月与马某相约吃饭并前往宾馆的见证人、交通工具等线索材料。5月25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所产死婴与马某具有生物学遗传关系。

 

6月4日,马某被刑事拘留。6月5日,涿鹿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马某。6月11日,涿鹿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日报 肖俊林 李智才)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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