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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以公平正义为目标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5-06-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要求,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海市检察机关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在动真碰硬从严从实解决司法不规范顽疾的同时,从理念更新、制度革新、实践创新上为司法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立足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奠定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基础

 

司法理念引领司法行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首先必须摒弃传统思维,更新司法理念,将现代司法理念深深根植于司法思想中,转化为司法办案的自觉行动。

 

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一是重视非法证据的排除。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二是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上海市检察机关建立了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活动和强制措施的监督。三是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把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办案的重要程序,并采取建立律师网上预约平台等举措,为律师接待、会见、阅卷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重视规范讯问活动,转变办案方式。2015年起在上海市检察机关建设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在办案场所通过远程视频进行提讯,并同步录音录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讯问活动全程留痕、动态监控、永久保存。

 

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实现程序公正,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围绕审判的程序要求和定案标准,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逮捕、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坚持证明标准,有罪则诉,疑罪从无,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着力提高诉讼效率,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开展刑事速裁工作,简化诉讼程序,在公正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诉讼效率的价值。

 

牢固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方式,实行阳光检察,进一步加大司法办案活动的公开力度,加大司法依据、司法过程、重要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办案信息公开,提高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树公信。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了把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2013年我们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明确提出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司法办案的工作标准,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群众利益,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度。2014年,又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的工作意见》,以项目化方式抓好重点工作的推进。

 

立足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扎紧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笼子

 

长期以来,司法行政化制约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权责不对称、责任不落实、检察权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规范化必然会打折扣。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构建能够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司法行为有边界、可追责、受制约。

 

落实司法责任制。这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和效率的关键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要厘清检察官的权力配置,我们建立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性质的职责必须由检察官行使,真正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担责”。针对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模式,明确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归属,做到权责利相一致。此外,还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徇私枉法、严重违反程序、造成冤案假案等严重后果的,实行错案终身追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案件办理流程管控,在案管部门配备专职的流程记录员,负责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检察办案全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全面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捕后不诉、诉判不一、影响定性或跨幅度量刑等15类重点案件,实行每案必查。同时,每年对每名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随机评查,不低于该检察官年度办结案件总数的5%,评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被宣告无罪的、造成国家赔偿的、确认为冤假案的、被认为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和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由检察业务专家、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学者等组成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立足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使规范司法行为看得见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推进司法办案活动的公开。积极推进司法办案活动的公开,对于在检察机关程序终结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决定不起诉和决定不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高的案件,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双方必须到场,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处理结果。仅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案件725件。

 

加大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力度。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公开的,通过最能方便群众获悉的方式一律予以公开。2014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务公开试点工作,开通网上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行贿档案查询、法律咨询、律师预约和受理信访共6个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今年,我们整合“12309”举报电话、检务公开网站、检察微信微博、信访接待窗口等载体形成“12309”检察服务平台,使其具备职务犯罪举报、控申接待、信访受理、律师预约、案件信息查询等综合功能,实现“一口式”服务。

 

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在提高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同时,对不逮捕决定书、不予抗诉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附页形式进行释法说理,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针对性,使当事人能理解相关法律依据,自觉接受司法办案结果。

 

建立规范化的司法办案场所。为了转变司法办案方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司法活动严肃性,提高司法权威,2013年起我们在全市检察机关建设规范化的司法办案区,建成了与办公区域分离,功能设置独立齐全,集法律宣告、听证、谈话、会见于一体,发挥司法、服务、检务公开功能的司法办案场所,把司法办案活动全部放在办案区进行,实现了司法活动的依法、公开、透明和规范。

 

建立司法语言、行为规范。检察官只有言行举止让人民群众放心,群众才会对其产生信赖和信任,进而信赖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我们不仅规范检察官的仪容仪表,做到端重、整洁、大方,还规范检察官的司法言行,在司法办案中,绝不允许对任何一方有亲疏之举,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对待。

 

严格检察官管理,使规范司法行为成为职业自觉

 

司法行为的实施在人,制度规范的贯彻也在人。要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教育。检察职业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神圣工作,检察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的司法技能外,还必须秉持刚正不阿、秉公司法的职业品格,具有正气浩然、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树立司法为民的司法思想,拥有文明儒雅、理性平和的职业内涵。近年来,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周活动,举办“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十佳’案事例”评选,组织“十佳”检察官评选活动,发挥身边人、身边事的引领示范作用。

 

严格检察官管理。随着分类管理的深化,重点抓好检察官的管理,以检察官的公正清廉引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清正廉洁。进一步明确从业要求,制定了检察官从业规范,要求检察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办案;遵循司法公开原则,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司法。进一步严格从业禁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检察官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的一方退出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

 

抓好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检察人员社会交往行为守则》《上海检察机关“五项严禁”》《上海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网络行为守则》《上海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使干警明白如何处理好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的关系,如何注重社会交往和社会形象,如何在办案中体现公正文明。(陈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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