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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举报工作规定》:教你如何举报贪官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对如何举报职务犯罪做了详细说明。

  针对“为什么要修订《举报工作规定》”、“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与原来的有何区别”等疑问,最高检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建立依法有序、及时高效的举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哪些事情可以举报?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举报?

  据最高检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介绍,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统一的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或者12309举报网站、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2013年4月,各大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集中推出了网络举报监督专区,已经链接最高检12309举报网站,因此,为了降低举报人成本、加强保密并及时办理,鼓励群众通过12309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同时,人民检察院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对于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件件答。 

  举报人也可以要求预约接待,人民检察院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接谈。 

  举报人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具体来说,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谈到众人关注的举报奖励,最高检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坦言,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奖励数额偏低、条件过严等问题。

  他介绍说,对此,《举报工作规定》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修订:

  第一、重新确定奖励金额标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来确定奖励金额。

  第二、提高了举报奖励上限,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提高为“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三、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继承问题。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

  举报人的安全隐私如何保护?

  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了在实名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及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保密责任,具体规定了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举报材料放置于保密场所;通过密封机要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记者:景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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