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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洗冤录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来源于央视《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小撒探会》,节目以《第六次笔录》为题,讲述了河北顺平县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一起故意杀人冤案的过程。

 

 

 

 

 

文字实录缩编:金鸿浩。

 

 

2014年3月,在河北保定,顺平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蔡文凯遇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

被提审的嫌疑人叫王玉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顺平县公安局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他左胳膊打着吊瓶,右胳膊被石膏固定,目光呆滞、反应迟钝。

2014年2月18日22时,牌局刚散,村民王玉雷和邻居王志申在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倒在路边,王玉雷当时就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很快查明死者就是北朝阳村村民王伟,他的家距离案发现场仅仅200米。

案发之后,公安机关鉴于被害人身上手机和现金都在,判断该案不是劫财而是谋杀。刑警围绕着与死者家有矛盾的人进行排查。随后,住在他们家隔壁的邻居进入了警方视线,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报案人王玉雷。死者的妻子冀俊秀告诉警方,两家人曾经发生过一次冲突,因为她们家房屋的地基高,他们家的排水道修得正好冲向王玉雷家屋后,两家人为此吵过架。

就在村民的议论声中,2014年3月6日,王玉雷被叫到了公安局。不久后,王玉雷承认,自己打死了邻居王伟。王玉雷供述,因为排水道的纠纷两家积怨已深。案发当晚,王伟又嘲笑他骑摩托车,于是他动了杀人的念头。晚上七点多钟,他带着斧头躲在砖垛后面,被害人出现后,便抡起斧头朝其头部猛击。接着王玉雷又回家换了提前准备的衣服,去村民家打扑克,然后故意等到邻居王志申路过案发现场时,假模假式报了案。

 

2014年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提请检察院对王玉雷进行审查逮捕。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监科科长蔡文凯他们必须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批捕王玉雷。拿到案子后,蔡文凯却发现案子中疑点重重。

蔡文凯首先审查了案发现场的照片,他看到死者王伟头部有大片血迹,现场留下了一些物证。在死者臂弯内侧,警方提取到一只布满血迹的手套,如果人是王玉雷所杀,手套上应该会留下王玉雷的痕迹。但遗憾的是,蔡文凯没有看到针对手套所做的检测报告。现场警方还发现三个烟头,却也没有检测报告。

现场证据不能定案,未被发现的作案工具就成为非常直接的物证。尸检结果显示,死者是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额头的这处形状呈“C”形的伤是致命伤。检察官发现,王玉雷第一次做有罪供述时说,他是用斧子打死了王伟,这符合钝器击打的特征。但从现场照片来看,作案工具和伤口有些对不上。

在第二次有罪供述中,王玉雷说“我右手从腰里拿出锤子快速追上他,朝他的后脑勺打了一下”。这次供述的锤子,虽然也是一种钝器,但嫌疑人供述打的是后脑勺,而死者的伤在前额上,也明显对不上。

蔡文凯检察官拿着案卷继续往下看的时候,他的心情变得复杂起来。因为他看到,王玉雷第三次、第四次有罪供述,却说的是另一种犯罪工具刨锛(一种房屋建设时用来裁剪砖块尺寸大小的器材)。四次有罪供述,供出了三种不同的作案工具,无一被警方提取。案卷看完,蔡文凯隐隐感觉有些不对。

 

由于案情重大、疑问太多,蔡文凯把这一切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付亚辉进行了汇报。付亚辉和蔡文凯重新研究案情,发现更为严重的是,王玉雷在公安机关一共做了九次笔录,前五次都是无罪供述,做有罪供述是从第六次开始。而供述的时间,让付亚辉他们感到不安。

通过对时间点的梳理,付亚辉和蔡文凯发现,王玉雷3月6日晚上21时30分进入顺平县公安局后,在里面一直呆到了3月8日凌晨1:05,加起来的时间超过24小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很显然,办案警察违反了这一规定。而王玉雷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在3月7日夜晚23:40最后一次询问时做出的。

非法取证是否存在,直接关系着口供的真伪。3月18日一大早,带着诸多疑问,付亚辉和蔡文凯一起到看守所提审王玉雷。付亚辉他们了解到,3月6日被警察叫走的时候,王玉雷身上并没受伤。3月9日王玉雷从公安局集中办案中心进入看守所的时候,胳膊就已经受伤了。也就是说,伤是在公安局接受调查期间造成的。

3月19日,付亚辉把案情向检察长曹金耀进行了汇报。考虑到案情重大,当天下午,曹金耀带队再次去了看守所提审王玉雷。 几经努力,王玉雷终于哭着开了口。这次讯问中,王玉雷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他说自己根本没杀王伟,当晚上七点半左右,他躺在自家床上睡觉哪儿也没去,三种作案工具也都是瞎编的。

留给检察长曹金耀做决定的时间,只有48小时了。从看守所出来后,曹金耀他们直接去了案发现场。根据痕迹物证,还原了案发现场。检察官经过推演发现,王玉雷家距离案发现场600米左右,来回要走近十分钟。他在砖垛那里又需等待五六分钟。曹金耀认为,在15分钟的时间内,王玉雷似乎并不能完成作案过程。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动机被逐一排除。

 

根据调查情况。第二天一早,曹金耀他们赶到了保定,向上级单位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汇报对象是有着近30年办案经验的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

当天的案情分析会上,大家都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玉雷就是凶手,可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逮捕,就必须放人。在两难之时,有人提出了“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是对于证据不特别扎实的案件,检方可以先同意逮捕。随后,公安机关在限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如补来证据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批捕,不符合则放人。)

彭少勇也希望采取更稳妥的方案。然而,附条件逮捕对证据也是有要求的。该案没有任何物证支持,口供又前后矛盾,所以说,也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决定。几经思考,高检院和曹建明检察长明确要求的“严格把握审查逮捕的质量标准,坚决监督纠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给了彭少勇以勇气和决心。最终他们一致决定,不予批捕。

3月22日,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批准逮捕通知书。

同时,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引导侦查机制。针对证据搜集及取证方向给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根据检方补充侦查意见,警方再次对案发现场的手套进行鉴定。令人惊喜的是,这一次检测出另外一个与王玉雷、王伟不符的DNA特征。根据DNA顺藤摸瓜,一个叫王斌的村民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王斌DNA与手套的内测DNA特征符合。

公安机关根据检方意见又取得了王斌妻子的证词,其妻子指认王斌就是凶手。当警察找到王斌时,他也承认是自己杀死了王伟。有了DNA结论,有了王斌妻子的指证及王斌本人的供述。办案的警察认为,王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4年6月30日,顺平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抓获。

王斌供称说,他与死者王伟之间矛盾由来已久。前几年,王斌种植草莓需要要搭棚子,于是砌墙占用了与死者王伟两家共用的田梗,也因此和王伟结怨。后来,王斌自称还发现王伟老骚扰他的妻子。直到有一天王斌家的草莓大棚墙上多出一个大洞,近十万元的收成被水淹了。王斌怀疑是王伟故意放水,这件事让王斌恼羞成怒,引爆了之前的仇恨。

2014年2月18日,王斌喝了点酒,带着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绑着槽钢的木棒)。晚上七点多钟,他拿着凶器,来到了砖垛后面。七点半左右,王伟像往常一样从家出来了,王斌心中的怒火迅速燃烧,随后悲剧就上演了。打完人之后,王斌一直呆在家里,哪也没去。王斌说,让他意外的是,王伟竟然死了,更没想到的是,警察进村带走了同村王玉雷。

2014年7月14日,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了王斌。2015年1月17日,王斌因故意杀人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两会期间,央视记者撒贝宁就该案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

撒贝宁问道“黄厅长,承办这个案件的检察官,也觉得后怕,说如果当时我们要是万一批准逮捕了王玉雷,那可能后面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如何在社会压力和排除非法证据之间做平衡。不知道您怎么看?”

黄河厅长回答道:“是的,一旦错误逮捕的这个大门开启,后面的环节要进行纠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更进一步说,如果王玉雷真的被逮捕了,可能这就是一个呼格吉勒图案的翻版,将酿成一个无法挽回的苦果。 这个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中的侦查监督职能,一是及时发现了刑讯逼供的线索,坚决排除了非法证据;二是顶住了压力,严把逮捕的证明标准,依法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决定;三是引导取证,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补充侦查意见。比如说对关键物证手套进行技术鉴定,进一步排查死者与他人的矛盾等等,案件由此得以突破。”

黄河还谈到:“公检法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度设计再完美,关键还是要靠人来运作。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信仰、坚持法律底线的。一句话说到底,就是严格执法,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这样一些先进的理念至关重要,这是司法的灵魂。”

 

在采访结束后,撒贝宁总结道,“在细微之处见到法治的力量,在法治进程中见到我们的力量”,这是黄河检察官2015年的法治期待,我想这也是公民对每一个检察官的期待。(央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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