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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深圳微信诉腾讯微信垄断纠纷今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 大案    点击:

 
来源:“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知产库整理汇编、深圳微信软件公司微博等   2017-07-13
 
2017年7月13日,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垄断纠纷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
 
 
 
 
 
半年前,2017年1月22日,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深圳中院已于当日正式受理。
 
尤其,案号也比较有趣好记:
(2017)粤03民初250号
😄
 
 
 
 
同时,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召开“集体诉讼微信垄断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称:
 
“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号封号情况时刻发生着,微信官方对于封号行为的判定模糊不定,信息不公开透明,封号双重标准,以及后续封号善后处理措施没有跟上,大量的投诉,客服处理压力增大,从微信官方PC端的投诉接口关闭就可以看出,有成千上万的微信号或微信公众号被封号存在极大争议...”
 
 
 
据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新浪微博透露,原告主要有如下十二项诉求:
 
一、判令两被告停止微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解封微信号和微信公众号;包括在内申请的微信号、微信公众号。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共20000元,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0元人民币。
 
三、判令两被告不得随意对微信公众号予以封号,应而信息公开,明确告知被封的原因,如果有封号时,应告知使用者封号时间,以便使用者提取客户数据,以便使用者做好售后服务。(因客信息都在公众号上面,若强行封号,会造成运营者与客户失去联系,导致 运营者 与客户违约, 运营者 方需要对客户做好售后服务)。
 
四、判令两被告应同等对待所有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企业,而不是由区别对待;
 
五、判令两被告取消对某些公司主体限制行为,两被告设置黑名单,限制某些公司禁止申请微信公众号。
 
六、判令两被告取消对某些公司微信公众号支付申请限制行为,两被告设置黑名单,限制某些公司申请微信公众号支付业务申请。
 
七、我们诉求被封的微信公众号,可再次进入提取客户数据,以便我们做好售后服务;微信公众号有申请开通微店,微店有成交客户,有销售数据;若强行封号,会造成与客户失去联系,导致与客户违约,我们方需要给客户做好售后服务。
 
八、入驻微信公众号时,缴纳300元/年费用,若现在停止公众号服务,请按时间折扣后,把剩下的钱退回。
 
九、同一个性质的,公众号运营内容相同,但结果不同,某些公众号封号,其它的微信公众号则没有,对于微信封号规则判断不清,规则不透明,有双重封号标准。
 
十、要求公开所有运营规则,部分公司主体申请不了微信公众号,腾讯微信出于何原因,有什么权利将某些公司主体进行限制,请给予说明。
 
十一、判令两被告取消解封微信号需找一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进行辅助确认,这个流程与用户申请微信号使用解封流程不符,两被告未经用户同意,更改产品使用服务协议。 要求腾讯微信就解封微信号,需要找一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进行辅助确认,这个流程进行说明。
 
十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刚刚,据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7.7.13日15:06分发布新浪微博信息:
 
 
 
信息摘要:
 
1、(双方)早上提交证据量大,所以一个上午都在做证据交换;
 
2、原告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质证;
 
3,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禁止录音、拍照等(手机都不让带入法庭,由法警在法院安检处统一保管)所以没有太多的影视资料。
 
4、诉讼腾讯微信垄断纠纷案 还需要再次开庭,具体时间等法院公布;
......
 
知产库注:
本案原告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十天,即2017年7月3日变更了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为: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悉,这是首次有原告以腾讯微信的市场份额以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理由起诉腾讯微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期待深圳中院早日作出判决,以供知识产权爱好者研习~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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