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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教授就“公捕公判大会”现象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就“公捕公判大会”现象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两会刚刚开完,最高法的得票数获得历史性突破,以至于最高法有关“自”媒体都说这是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一次东交民巷27号“小胜”北河沿大街147号。然而,总公司的庆功会估计都还没来得及开,分公司就急着争上头条。【法学学术前沿】今日推送专题【公审】,精选了三篇文章,分别从公众反应、学理阐述、历史分析三个视角全方位透视公判行为。我们强烈谴责四川阆中市公开宣判的行为!回复“公判”查看三篇文章全文
 

 

 

 

 

 

作者:谢晖,中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律博客
责编:南勇
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记者:在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理念日益受到重视的大背景下,一度较为少见的公捕大会为什么突然多了起来?
 
谢晖:确实,您提出的问题应受到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近些年来,公捕公判这种令法律人痛心的现象,从改革开放的前沿哨所,到默默无闻的边城小镇,都多有发生。反思我国近三十年间法制的发展,虽然我国国民的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有了长足发展,同时,国家的立法事业也有了明显改观,甚至已经建成了“体系”。但一方面,从宏观上讲,我国法治的发展,是一个“长程工程”,在过于强调刑杀镇压、杀一儆百的法律传统下,在法律遭遇严重扼杀超过百余年的时代背景下,在求富追求压倒公正使命的唯利主义思潮下,要成功迈向法治国家,绝非一蹴而就的事。可以说,目前我国虽然被宣布已初步建成了“法律体系”,但距离法治的实现还有很长距离,我国目前还只是处在迈向法治的路上,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这一过程中的反复,折腾,退一步、进两步,恐怕是难免的。从中观上讲,江平先生断言的近些年我国法制的倒退情形及其背后的施政举措,是公捕公判现象法禁难止的直接因素。而从微观上讲,因为前述原因,导致法律无力满足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渴望时,公民也盼望着通过一些替代方式满足社会公平的要求。即当公民一时找不到社会不公的原因时,自然会将一切不公的因由迁怒到“坏人”身上;同时,对“坏人”的严厉惩处,包括公捕公判类的羞辱,又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一些公民追求公平的愿望。所以,我个人以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如上三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中观方面的因素是主因。
 
记者:单纯从法律上说,认识公捕大会的违法性并不复杂,但是,组织者(地方党委政府、公检法往往同时参与)是否意识到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或者明知违法而无视法律,它们的后果是什么?
 
 谢晖:是的,这确实是个严峻的问题。事实上,只要稍微关注并尊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但此类事情还是层出不穷,我想,一个方面是组织者的法律意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不少地方,乃至中央,权力支配法律,已经是一种“习惯性事实”。这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急匆匆改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新命题中不难看出。我个人以为,在我国当下法治建设中,这是一件严重的事情,可惜法学界未予以严肃、认真和持续的检讨。这种情形,还可以在娄底市官员有关公捕公判是一种“习惯性做法”的说法中得到印证。所以,在权力支配法律的格局中,即便有公捕公判现象属于违法的法律规定,在权力面前,只能徒具形式。即使有些人意识到这是违法(我不大相信一般的法院院长会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也是胳膊扭不过大腿。至于您说的这种无视法律有什么法律后果,是我更感兴趣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公法上,明显存在一种“责任缺席”的现象,即对党委、政府及其他公权组织的集体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等违法时,缺乏必要的责任科条。特别是对各级党委的违法行为,更没有基本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样,总书记强调的“依法执政”,就在法律上存在着严重脱节。好像话题谈的远了些,但我以为,这正是对公捕公判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记者:地方当局之所以热衷于此类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老百姓(围观者)往往拍手称快,这种所谓的“民意”到底反映了什么?
 
谢晖:对这个问题,其实在前面第一个话题中我已经涉及。确实,我们的公民既在强烈地感受着社会的种种严重不公,又在渴望着社会能够提供公平的环境。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是不清楚,可以肯定,他们比学者们、甚至比“老百姓”们更加心知肚明,因此,公捕公判之类的举措,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些地方当局转移一下人们对社会不公的认识视线,把怨恨尽量地从针对党委、政府而转向针对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所以,一些公民对公捕公判的围观拍手,在我看来,既是公民对社会不公的真正原因模糊不清时的一种替代性发泄方式,当然,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公民对犯罪现象的深恶痛绝。最重要且不容回避的是:在我看来,这也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巧妙地借以释放民怨、营造“恶有恶报”这一假象公平的一种“修辞”策略和行动方式。
 
至于您谈到“民意”问题,多年前,我在“南都公众论坛”上,专门谈到过法意和民意的关系问题。这个讲演的整理稿收在我即将出版的《沟通理性与法治》一书中。毫无疑问,民意的规范表达就是法律,但一当这种规范表达成型后,民意又必须服从法意。否则,法将不法,必然公正无所寄托。现在一些人为了刻意追求和谐,罔顾法意,曲迎“民意”,如西安中院最近针对药家鑫一案究竟如何判决,对旁听人的当庭问卷,就是典型的“以‘民意’反对法治”,或者“以和谐反对法治”。也是在多年前,我曾著文明确提出“谨防和谐反对法治”的现象。现在看来,该文所揭示的问题不但存在,而且还很严重地存在。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可谓明证。
 
记者:中国有一种怪诞的现象:当公权力向“坏人”任意施暴(包括侮辱)的时候,每一个围观者都觉得跟自己无关,那么,这种来自公权力的暴力真的离我们每一个“好人”很远吗?
 
谢晖:您提的这个问题,很深入,很值得认真探讨。几天前,在谈到李庄案时,我发了一条微博,内容是:“法律人质疑李庄案,不是因李庄在重庆的行为中规中矩,也不是因李庄就是‘好人’,而是因为即使对那些不中规中矩的人,对那些‘坏人’,当政府(法院)出面处理时,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李庄的‘恶’,政府(法院)就以恶报恶,罔顾法律,这比李庄自身违法为恶,是更大的恶。政府以非法对抗非法,可以休矣!”所以,公权行为对法律的严格恪守,是所有人免于公权暴力伤害的基本前提。公民对法律的基本信任、乃至信仰,是监督和阻止政府滥施暴力的社会保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有一部分公民,面对公捕公判或者兴高采烈,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凸显了公民对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为恶的认识不足,同时也凸显了公民对权力为恶的防范意识不够。诚如您所说,当我们每个人不能时时处处保障自己就是“好人”的情形下,公权力今天向“坏人”在法律之外的施暴,明天就可能是对每个可能成为“坏人”的人在法外施暴。依法律制约权力,其目的就在于对每个公民,非依法律,不能在法外施暴。否则,不受法律制约的公权力,将是每个公民的暴君,而不是慈父。
 
记者:当我们在正当目的的驱使下,用这种极端的手段对待犯罪者的时候,在我们打击犯罪、教育人民的同时,是否也意味着同时种下了犯罪者对社会的刻骨仇恨?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也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这种公权力暴力的潜在受害人?
 
谢晖:不妨先和您交流刚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其实对这一问题,在前述第四个问题中我俩已经谈及。可以继续展开的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其潜在威胁必然是每个公民,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公民。这一点,共和国以往的历史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惨痛的教训,我们不说也罢。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目的,只有把它装置在程序中时,才有正当性可言。废弃了程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譬如手刃仇人、大义灭亲等对刑事案件的私力救济方式,外观上看似乎有正当的由头,但实质上,只要放任这种行径,则公民权利不保,社会秩序荡然,人人惶惶不可终日。其危害所及,不难想见。至于第一个问题,更需要通过实证资料来说明。但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只要一个人还存在面子意识,这种“侮辱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会伴其一生。这种负面效应,包括对社会的仇恨。我曾和一位其父亲被划为富农的先生聊天时,他说:“解放后政府剥夺了我家的田地,我一点也不记恨,毕竟这些田地还在乡里乡亲的老百姓手里。让我永远记恨的,是每次运动一来,把我的父亲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情形。我经常告诉儿子们,此仇如同水火。”我想,他的这一番话是不是能说明您的问题?我们也能注意到,有些地方当局热衷于公捕公判大会,其中一个由头是借此惩治“罪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教育广大人民。但在我看来,这番美意,此番恶举,种下的或许是龙种,收获的却只能是跳蚤。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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