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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拟规定不得在网上发布属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法制网北京7月15日讯 记者 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转让、转借、提供、买卖和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标注、传输和发布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非常重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使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明确监督检查措施。

  基准站安全管理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于测绘基准的基准站的管理;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建立符合要求的数据接收、处理、存储、传输、使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于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发展也作出了规定。规定政府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征求意见稿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并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征求意见稿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等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比如,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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