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7月14日讯 财政部今天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保密、利用、鉴定和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员)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同时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股东会)作出决议,移交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综合档案馆保管,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应当将审计档案移交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决议和代管协议复印件。(记者 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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