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据了解,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政策早已施行。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
自2015年7月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来源 |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