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法律君想同各位读者推荐的作品,首先它是一本专业的著作,就像它铸造者在自己的献辞中所说的那样,这本书首先是为专业的学者和学生们准备的。专业人士可以在这本书中,了解当代刑法学的最高成就。但是,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说,尤其是对于非刑事法学的其他法学专业的读者们来说,阅读这本书也是培养和锻炼自己精确思维的极好途径。这本书作为当代刑法学最高成就,不仅在德国刑法学界,而且在世界刑法学界,都已经普遍得到了承认。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证明:第一,本书作者是当代刑法学界最负盛誉的刑法学教授。在德国二百多名刑法学教授中,获得多项名誉博士荣誉的并不多,但是,本书的作者已经被韩国、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墨西哥、阿根廷、巴拉圭的大学授予了14个名誉博士头衔,另外还被智利的利马大学授予了名誉教授称号。第二,这本书中论述的刑法学术观点,不仅已经为当代德国的学术论文广为引用,而且也被刑法学教科书广泛接受。同时,这本书已经被翻译成西班牙、葡萄牙和日文,在以德国刑法为主要学术渊源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学界,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
学术成就及作品
从1984年10月开始至2004年5月,罗克辛先生已经获得韩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墨西哥、阿根廷、巴拉圭等国14所大学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另外,2000年5月获得秘鲁利马大学的名誉教授。此外,罗克辛先生在1994年1月获得西班牙政府颁发的勋章(Cruz de Honor de la Orden de San Raimundo de Peñafort [Madrid, Spanien]),2000年9月获得“慕尼黑金质奖章”(“München leuchtet – den Freunden Münchens”),同年11月获得“联邦德国一级功勋十字奖章”(Verdienstkreuze 1. Klasse des Verdienstordens der Bundesrepublik),2002年2月获得“贝卡利亚金质奖章”(Beccaria-Medaille in Gold)。
自1973年至1981年,罗克辛先生担任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专业鉴定人(Fachgutachter),自1975年自1980年担任洪博基金会(die Humboldt-Stiftung)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遴选鉴定人(Auswahlgutachter)。他自1973年起就是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专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并且自1989年起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另外,他自1994年2月起担任巴伐利亚科学、哲学和历史研究院院士。罗克辛先生还是《全体刑法学杂志(ZStW)》和《刑法新杂志(NStZ)》的主编之一,以及卡尔 • 迈协会(Karl-May-Gesellschaft)的法律图书的主编之一。他在1971年至1999年期间,担任卡尔 • 迈协会主席,自2000年12月起,担任卡尔 • 迈协会管理委员会主席。
截至2003年,罗克辛先生已经独立出版专著17部(包括在意大利和秘鲁出版的三部专著),其中的《刑法中的罪责和预防》一书是用西班牙、葡萄牙和日文三种文字发表的;与其他学者合作发表了教科书和专著4部,其中的《刑法典、刑事执行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选择性草案》一书共计13卷,从1966年开始,到2004年才出齐。此外,罗克辛先生还出版了15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他的学术成果,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政策的所有领域。
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过多年的努力,本书的翻译终于完成。
《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二卷)
本书的原作者克劳斯•罗克辛教授通过《德国刑法学总论》这两卷书的写作,向德语的读者们清晰而完整地说明德国刑法科学大约二百年来的主要成就。《德国刑法学 总论》这两卷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对德国刑法理论进行了完整的前后一致的体系性说明。在第1卷中,作者对与刑事政策(刑罚目的)有关的基本问题与犯罪构造理论进行了论述;在第2卷中,作者对犯罪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包括实行人与参加人、未遂、不作为,以及竞合等方面的理论进行了完整的论述。这样,这两卷书就完成了对刑法学总论中有关问题的完整讨论,不仅说明了各种理论观点与主张,而且对所有的理论都进行了完整的梳理,从而使整套书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流畅的整体。我很高兴,我与我的朋友们则通过翻译,向中文的读者们正确而清晰地(至少我是这样确信的)展示这部“当代刑法学的最高成就”, 使我国刑法理论界对21世纪初德国刑法学的发展概况有了一个相当准确而完整的认识。
在法治的旗帜下,中外学者如此重视刑法学理论的整理与探索,不仅由于“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 ,而且由于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最高等级的保护提供最高等级的安全保护系数,需要支付最昂贵的社会代价,只有依托最精确的法学才能建立起来。 刑法保护作为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是宪法安排与规定的。刑法保护的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中最重要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乃至军事安全以及经济秩序、行政秩序等等有价值的关系,关系着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刑法保护为这些法益提供着其他法律保护所无法提供的最后的安全屏障。刑法保护对侵害其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规定了最严格的处罚条件与最严厉的法律后果,并且,刑事责任只能在最严格的司法程序中加以确定。刑法保护的处罚条件不仅必须事先严格地使用书面形式明确地加以规定,而且可能导致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丧失;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对犯罪的证明必须达到最高等级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这些都是其他法律保护不可能具备的。然而,刑法保护也是一种需要付出最高社会代价的法律保护。这种社会代价“不仅是指由于执法而产生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庭等等执法成本,而且是指承担刑事责任而产生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丧失等社会成本” 。因此,刑法保护这种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在尊崇民主、法治、人权信条的现代社会里,只有在使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保护目的时,才会是国家舍得使用的。现代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当社会发展使得国家认识到一种特定的利益对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时,不管这种利益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时代是如何无关紧要,例如,著作权、信用、环境、食品、药品,甚至家庭暴力,国家都有可能依据宪法使用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加以禁止,为这些利益提供最高等级的保护。在人民民主的国家中,刑法“谦抑性”的那种自下而上乞求式地限制刑法保护的思想已经过时,而刑法“辅助性”的这种自上而下民主式地分配刑法保护的思想正在高扬!
在现代社会人权高扬与经济发展的时代里,人们在捍卫个人自由的同时,强烈呼唤着国家的保护。法律保护是国家保护的方式。国家保护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制约个人首创精神发展的重要因素。刑法保护作为个人在法治环境中可能诉诸的最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在过去几十年里,在全世界的范围里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从趋势上说,扩大刑法保护范围的“犯罪化”与缩小刑法保护范围的“非犯罪化”一直同时存在;然而,从数量上说,在刑法中新增加的条文明显地多于被取消的条文。犯罪圈在客观范围上的扩大,在社会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无法抗拒的发展趋势。农耕社会的生产方式,通过现代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日益转变并发展成为生产集约化的各种新模式。新的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个人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在使个人获得空前自由的同时,也使个人形成了对国家的空前依赖。如果国家不能为个人提供前所未有的广泛保护,个人在社会上就必然要单独面对前所未有的广泛侵害,不仅有直接来自他人的人身攻击,而且更有那些在环境、食品、电脑、银行、证券、交通等等方面发生的侵害。个人是无法独立地保护自己免受这些侵害的,或者说,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需要国家不断地扩大对自己的保护范围。社会发展的规律,成为刑法不断扩张的客观基础。非常自然,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高等级的保护!
社会潮流,浩浩荡荡。面对社会对刑法保护日益强烈的要求,刑法学工作者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国家、社会与公民锻造一份精确的刑法理论,以支持精确刑法的制定以及刑法的精确运行,以满足刑法保护作为最高等级法律保护的要求。刑法学对刑法的重要意义,早已由我国近代的大法学家沈家本所指明:“法学不盛,何来善法?” 因此,当刑法学工作者评价一部刑法或者一条刑法规定的优劣得失时,更基础的应当是评价该部法律或者该条法律所依托的原理是否恰当、适时或者是否具有值得改进之处!在现代社会进步的潮流下,刑法担当的保护社会安全与公民权利的任务,正在日益繁重。刑法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历史使命,为我国的刑法学工作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面对社会与时代的要求,通过强调“刑法是一种恶”而从数量上主张少用刑法的观点是片面的与推卸责任的。先哲 在提出“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时,仅仅说明了刑法这种“恶”与犯罪所产生的“恶”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完全没有限制刑法在必要时可以适用的意思。刑罚具有“错误控告之恶”的概念,强调的也是刑罚的正确使用,而不是刑罚的少使用与不使用。在现代人权公约中,更没有绝对禁止使用刑法的规定。通过把刑法说成是一种恶,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贬低刑法作为最高等级法律保护的意义,希望在限制或者排除刑法适用的同时,自我免除对刑法适用精确性的论证任务,不过是一种拙劣地摆脱自己责任的方式。刑法学工作者应当关心的不是刑法条文的数量,而是刑法规定的需要性与准确性。 犯罪圈在保护范围上的扩大,必然由于刑法的精确规定而得到恰当的限缩。必要而精确的刑法,绝不是重刑主义的产物,而是在社会发展基础上的民主制度的必然产物。必要而精确的刑法本身,恰恰就是遏制重刑主义的有效手段。在必要而精确基础上划定的犯罪圈,正确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着有效的保障。我国社会大力建设的各种制度,也只有依靠必要而精确的刑法保护,才能成为现代社会安全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可靠保障。刑法所提供的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因而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坚固基础。
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中,把刑法的本质认识为“一种善法,而且是一种大善之法”, 是正确而有见地的。作为“错误之恶”的刑法,即没有正确使用的刑法,首先就错在支持这种刑法的刑法学理论存在的缺陷上。在刑法学领域中,为了构建一种正确的理论,就需要提高理论的学术水平。学术是什么?学术是一个在理想的指引下由知识、体系、批判、重构四个阶段组成的知识体系或者知识评价体系。知识阶段包括知道与见识这两方面主客观认识状况,不知与无见识就丧失了学术的基本前提。体系阶段要求知识必须是一个系统的整体,不能是一孔之见或者一得之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就丧失了学术的基本标志,前后不能形成一个逻辑的整体就丧失了学术的基本价值。批判阶段应当有能力提出对已知与已识之事有理由的分析意见,只知人云亦云,即使无所不知,也不是学术的最高境界。重构阶段是在广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前人知识有体系的继承与批判,提出自己有见地的系统性主张。学术的整体需要理想的指引。在知识、体系、批判、重构四个阶段难以区分水平高低时,理想的高尚程度决定着学术水平的程度。人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都证明,只有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才有可能经受得住实践的检验。在法学领域中,当然也只有不断提高刑法学的学术水平,才有可能使刑法的实践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才能使刑法保护无愧于自己最高等级法律保护的地位。本书与其第1卷一起,提供了现代刑法学最高学术水平的范例。我国刑法学工作者应当努力做出最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以支持国家制定并执行刑法,让社会与人民安全地享受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
本书翻译的完成,我应当感谢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的朋友们。北京大学外语学院的谷裕教授一如既往地耐心解答我的问题,北京大学德语系主任黄燎宇教授总是能够在不中断我思路的时间里就对我的问题作出回答。我还应当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包括我的中外学生们,他们真挚、热情的帮助,早已化为温馨的友情,分撒在本书各个章节的字里行间之中。
我特别感谢罗克辛教授与他的夫人伊梅•罗克辛博士,教授非常耐心地回答我的问题与等待我的翻译,夫人非常亲切地为我提供各种帮助。
我特别感谢歌德学院(北京)的慷慨支持。 我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吴昉编辑,她不仅非常耐心地等待我的译著,而且非常负责地采用最新的编辑规范进行编辑。本书在编辑体例上与第一卷虽然稍有不同,但是,读者们在阅读本书时的确能够更加流畅。 是为序。
王世洲
2013年元旦于北京椿树园
由当年的第一卷到到第二卷一路走来大家是这样的评价的:
本卷包括了“犯罪行为的特别表现形式”,在这个题目下,我理解的是实行人与参加人、未遂、不作为,以及还有竞合。第一卷致力于刑事政策性的基本问题与犯罪理论的构造,现在,本卷对总论中的信条学及其刑罚理论-刑事政策性的基础作了补充,通过这种方式,这两卷完成了对有关问题的完整讨论。
本书的原作者克劳斯·罗克辛教授通过《德国刑法学 总论》这两卷书的写作,向德语的读者们清晰而完整地说明德国刑法科学大约二百年来的主要成就。
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对德国刑法理论进行了完整的前后一致的体系性说明。
罗克辛教授的书虽然是三部书中最厚的,但是明显具有通俗易懂、知识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这是一本好书,非常详细、完整、精准地说明了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与现状;
据法律君同本书责任编辑处获悉的最新消息得知,《德国刑法学总论》两卷丛书第一卷目前还有少量加印版本的存货,当中的第二卷库房已无存货,目前正在紧张加印中,日前法律图书市场上的二级渠道几乎已经断货,目前可供大家选购的有当当跟京东两大电商频道货源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