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大家就这次论坛主题进行了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博士研究生张彬认为,关于审执分离的模式,无论是内分还是外分,都是对审判权与执行权性质的划分。目前学界观点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徘徊:若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则应外分,若属于司法权则应内分。
硕士研究生连灿提出,关于执行权性质为何,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分别为:行政权、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基于以上三种不同理解,出现了三种不同审执分离的方式。其个人倾向于将执行权定性为司法行政权的观点。例如,执行裁决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其中执行裁判权属于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属于行政权,个人比较同意外部分离模式,将执行实施权分离于法院,而将执行裁判权留归法院。
硕士研究生梅扬则认为,司法权本质是纠纷裁决,因此执行权非司法权;行政权根本表征是依法律行事,而执行则是依裁判行事,因此执行权也非行政权。故而,将执行权理解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混合的观点有待商榷。至于目前执行权改革的内分与外分之争,法院显然不愿意分权,但是却不得不分,因此选择了内分模式。
博士研究生杨丽娟提出,法院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其表征有三:执行庭欠缺人手,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救助力度有限。此外,她对主讲人表示,主讲人所讲述内容缺乏对执行监督问题的分析。其一,执行中缺乏执行标准流程和规范,主要是靠执行法官的自觉意识,例如,监狱和看守所的相关条例规定可能和法院执行产生冲突,必然会影响到执行判决问题。其二,拒不执行法律判决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立案。
硕士研究生张权认为,执行难的另一个原因是,执行权的公信力欠缺。执行权辅助司法权,其公信力来自于司法公信力,若司法丧失公信力,则执行机关也无公信力。在法治比较落后的状况下,司法无公信力,则执行只能求助于暴力机关,而现阶段的执行不应当倒退至此。应当反思的是:司法公信力何在,执行公信力的提高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此外,他还提出,第一,以往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高度重合,而新兴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可能和行政区划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委托执行可能面临新的难题。因此,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也需要在执行方面考虑配套措施。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省高院可以统一管理省内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那么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独立性是否会受到高院的影响和干涉?对此,主讲人表示,执行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和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因此,从该角度来看,执行权性质便偏向于行政权的性质。
硕士研究生左正刚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只是对管辖权的调整,并未涉及对执行权的调整。此外,他还认为,执行财产变现的难题,可以试着从完善破产制度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在德国,大多数案件并没有进行执行,而是直接进入了破产程序。此外,网络司法拍卖也是一个很好的突破点,它在实现执行公开和透明,预防执行腐败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
硕士研究生陈家勋对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看法,他认为,鉴于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执行权外分的做法可能更有利于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执行的效率应当具有优位。例如,在刑事判决中,执行存在外分情形,部分执行分给了政府,应该考虑此种做法的原因。对此,主讲人表示,从法院开展的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可以看出,联动执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如果把部分执行权外分,由政府将之分给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执行信息,那么执行效率会有很大提升。而当事人最关注的就是执行到不到位的问题。故而,从该角度出发,陈家勋同学的观点具有参考价值。
硕士研究生张权提出,执行权外分不合理,内分则是可行的。外分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执行权辅助司法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因此,作为辅助方的执行权不应当外分。此外,因法院工作量大而将执行权外分后,执行权仍然由一定的工作人员承担,需要上级的管理,工作量甚至会有所增加。因此,基于效率的考量,也应当选择内分。
主讲人连灿表示,实践中,目前尚无地区采取外分方案。我们可以将程序问题纳入《强制执行法》中考量和细化。可以预见,当《强制执行法》出台后,执行效率应当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