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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5个特点:数量多,素质差,权力小,待遇薄,地位低(20年前的

发布时间:2016-04-07      来源: 法客帝国    点击:

阅读提示我国的司法状况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水准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1990年代,一位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撰文,将中国法官与西方国家法官进行比较,得出了中国法官具有的五个特点:数量多,素质差,权力小,待遇薄,地位低。20年过去了,我觉得他的论断深刻而到位,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结论并没有过时。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我国的法律及司法制度除了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之外,随着清末修律以及民国立法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西方法律尤其大陆法系传统对我国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总体上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法律制度,当然局部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借鉴了前苏联等其他国家的立法,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法是当今中国大陆地区最根本的法律渊源,也是法院审判活动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在当今中国法治语境中,法官在审判中竭力表达其对法律的服从和忠诚。

 

尽管我国法治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司法状况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水准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1990年代,一位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撰文,将中国法官与西方国家法官进行比较,得出了中国法官具有的五个特点:数量多,素质差,权力小,待遇薄,地位低。20年过去了,我觉得他的论断深刻而到位,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结论并没有过时。我国法官超过20万人,数量为世界之最。我国的法官主要来源于考入法院的公务员,或者调入法院的社会人员,还有一小部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转军人,这些法官在担任法官职务之前少有从事过其他法律工作特别是律师工作、检察院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在学历方面,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法官任职最低学历条件为本科,担任法官之前应具有的法律工作经历,根据学历及任职法院级别的不同分别为一至三年。[注1]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院独立审判,法律并不承认法官独立审判。在法院内部管理方面,事实上也是行政化的,实行以党组为中心决策组织,分院长、庭长两级管理或三级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庭室、部分级别较高的法院庭室下面还有内设机构)的行政领导体制。院长、庭长也是当然的法官,如果他们参加合议庭是当然的审判长。[注2]法官的待遇等同于当地公务员,法官的晋升比较缓慢,部分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待遇相当微薄。而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工作压力大。法院并没有成为法学人才聚集的高地。近年来,出于种种原因,法官流失现象在部分地区还比较严重。

 

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的一切审判活动均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案例或者判例在中国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微不足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发布司法解释以及下级法院必须参照的指导案例。由于我国立法滞后,以及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影响,立法不够科学和精细,加上立法机关众多,法律层次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之间有冲突的情况。另外,法学研究有待加强,相当多的问题在法学界要么属于研究空白,要么法学界意见不一。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迅猛,新鲜事物和新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法院受理了很多新类型案件,他们必须及时作出裁判。由于无法可依,法学及司法实务界又没有统一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自由裁量甚至肆意发挥,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同一法院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合议庭或者不同的时期,出现两个或数个处理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与其任凭法官(不少是级别相当低的法院的法官)依自己的法律认识、司法经验甚至个人好恶对案件任意裁决,不如承认立法的不足,尊重司法机关的经验理性,以判例、司法解释等规范、约束全国或者某一地区法院的审判。

 

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普通百姓甚至相当部分公职人员对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和信仰,民众法律意识不强,社会更不可能苛求人人精通法律,不少民众认为我国法律太多太滥,无所适从。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和利益诉求,法官在判案时往往觉得法律经常缺失,要么过于粗疏和原则,办案无法可依。如何整合这一对矛盾,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何国家制定的众多法律并没有带来良好的法治秩序,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产生了副作用,使自然秩序和善良风俗遭到破坏?

 

立法与司法之间应当架起一座桥梁,成为互通立交。法官不应是法律的奴隶,而应当是法律的实践者、解释者、发展者和创造者。法官对立法不应无所作为,法官应当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立法机关,以便立法机关及时对法律进行制定、废除和修改。立法也应及时回应司法的需求,甚至赋予司法者必要的法律解释权。如果立法者以其立法权闭门造车,不回应司法的需求;司法者以其司法权我行我素,对立法和法学研究成果不充分尊重,这些立法与司法的隔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官应当对于法学有较大的贡献。在西方国家,尤其英美法系国家,不少著名的法官同时也是法学家。在我国,称得上知名法学家的法官,对法学有巨大贡献,声望能与卡多佐、丹宁勋爵、波斯纳等西方伟大法官相媲美的中国法官,极为罕见。我国法官大部分是忙于解决手头案件的法律工匠。法官只有精通法律和法学,深谙法律精神和人情世理,才能以其司法智慧和道德良心来妥善处理案件,让民众信服。法官如能既是法学家,又是道德家,兼具法律精神、社会知识和人文情怀(甚至有的杰出法官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法官可能更具公信力。由于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的存在,加上全世界少有的审限制度的约束,不少东部地区基层法院甚至中级法院的法官疲命于结案,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每一个案件的研究和思考,没有更多时间去做当事人的调解、说服等思想工作,导致审判质量整体不高,民众对司法的满意程度不高。

 

法院有权威,法官有权威,是法治国家建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之一。任何法治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官的地位都是非常高的,法院、法院的裁决民众大致是服从的。法院是绝大部分法律纠纷最终的裁判者。“最终的就是正确的,最终的就应当被接受”。民众对于司法的服从,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是依法作出的,是科学的、理性的、权威的、讲道理的、得人心的,最重要的是司法是终局的。判决不应当只写在纸上,判决体现的精神应当铭刻在民众的内心深处。然而我国目前相当多的生效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当事人申诉不止,从侧面反映我国法官的判决并非都能得到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执行,也表明司法权威性明显不足。因此,国家如何将法律精英吸引到法院工作,如何让最优秀的法官长期留在审判一线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是我国法官队伍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大事。

 

法治国家的建设呼吁法律的完善、法官权威的树立和法学的发展。法官对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就如同裁判对于一场足球赛的重要性一样。没有裁判或者没有公正的裁判,比赛无法顺利进行;没有高素质的权威的人人信服的法官阶层,法治大厦的建成总是缺少一根顶梁柱。法律的完善、法学的发展、民众法治信仰的养成以及高素质法官阶层的培养,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需要几代人相当长时间的艰苦奋斗。“路曼曼其修远兮”,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虽然漫长,但是时代在进步,中国在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

 


附注: 

[注1] 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法官任职的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注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了同样的规定。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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