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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到底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律博客    点击:

作者:济之均

来源:法律博客

    这个话题,肯定遭朋友嘲笑,那还用说,领导与被领导呗,下级法院的朋友认为被领导理所当然,上级法院的朋友更会一笑而过,你说呢?

 

    某年,在报端曾见某基层院长因严重违纪被撤职,奇怪的是而非履行法律手续,由当地人大或人代会罢免,而是上级中院,我当时就想,他是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是人大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并非由上级法院任命,何来由上级法院罢免?我是真的很无语,也真的很疑惑。不过,人家人大不站出来维权,咱一介草民,何来操此闲心?也就作罢。

 

    后来,发现基层法院的院长,基本都来自中级法院,到是改变了党政干部任院长的局面,更强调了院长的专业化色彩,无独有偶,发现上级法院的院长,也基本来自他的上级法院,足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影响。

 

    再后来,发现上级法院不仅通过下派院长,来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管理,而且通过各种考核,进一步强化与下级法院的紧密关系,既有各项业务单项的考核,也有每年年中、年末的综合考评,以及平时的明察暗访,等等。

 

    在与某地法官交流时,突然发现,这些还远远不够,原来这里财务也实行了统管,中级法院掌握辖区所有法院的财务,财务也由中级法院统一管理。

 

    翻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与隔壁的人民检察院的体制有所不同,它是接受同级党委与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那上级法院是什么角色呢?业务监督,也就是审判监督,上级法院除办理好自己的一审案件外,对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再看看我们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审级分三级,也就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香港地区,是我们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规定,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法院、裁判署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与香港同等的权力,即便只有区区数十万人口,也设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地区只有几十万人口,不足我们有些基层法院辖区人口,何来设立三级法院?因为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地方虽小,但享有司法的终审权,这才设立三级法院,当事人如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另行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通过上级法院的审理,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看来设立各级法院的目的,并非紧密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也只有各级法院独立司法,才能确保本级法院独立作出裁判,当事人如果对裁判不服,才有理由相信上一级法院会纠正错误的判决,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否则,如果上下级法院属紧密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怎么能让人家相信上级法院呢?你又怎么让社会相信司法的公信力呢?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疑难民事、行政案件,下级法院无法定夺时,往往求助于上级法院,汇报案情,听取意见,然后下判,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对司法独立性的严重损害,既然一审法官向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汇报,一审的判决就是二审的意见,当事人满怀期望地上诉,还未上诉就已决定了败诉的命运,司法的公平何在?司法的公信力何在?

 

    看来上下级法院愈演愈烈的紧密型关系,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祸根,虽非不二之选,也堪称之一。

 

    司法改革目前强力推进的是员额制,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必然是去地方化、实行省级统管。如何确保各级法院的相对独立性,而非紧密型关系,是需要上层好好动脑筋解决的问题。既要实行省级统管,排除地方干扰,又要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确保下级法院独立司法,这是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方向之一,否则,无论改革多么花哨,都与改革的初衷相悖,最终只会穿新鞋走老路,甚至穿新鞋,连老路都走不好。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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