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剑兵按语:
法院和法官是让当事人仇恨的?抑或是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这不谛是一个值得所有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者与全体公众认真考虑的”哈姆雷特问题”。进入2016年初春以来,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仇恨似乎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枪杀法官、打砸法院殴打法官、法院将扰乱社会秩序的讨薪民工“示众”引发全国法学界的一致谴责……等等,这些事件均表明我们的法院和法官不仅仅已经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了隔膜或者不信任,更严重的是已经走向彼此仇恨与流血冲实……那么,如何消除法官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仇恨与对立?这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立即解决的问题!
这些年来的司法改革表面上多有成效而实际上是原地踏步,甚至有的还在倒退。涉及全局的司法改革的根本性问题,例如法院划分案件事实审(定罪权)给人民陪审团问题、废除法院内部行政化问题、当庭宣判问题等,均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能充分有效地化解法官与当事人间仇恨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虽经河南、陕西等十余省数百家法院于2009至2012年试点成功并证明卓有成效,但由于受到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保守势力的诘难和打击,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普及,令我深感痛心!
法律共同体论坛在此司法审判改革危在旦夕的生死存亡之际,重新发表我几年来写的有关司法审判改革的文章,意在探索一条围绕庭审过程进行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中心的“司法救亡”新路——这也是我的理想方向:我呼吁我国法院和法官们认真面对危机,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把定罪决断权分给陪审团自已保留罪名确定权和刑罚裁量权,与人民群众分享司法审判权,以达到消除仇恨、司法中立与超脱于矛盾冲突之外的目标,唯有如此,中国的司法审判改革才是有前途和有希望的……
2016年3月20日
法律的本性是机械的、呆板的和保守的,这表明法律是有天然缺陷的。就像一架开动起来就没有刹车的火车一样,法律只知道依循着既定的逻辑轨道向前运行,炉膛里熊熊燃烧着的是统治阶级和执法者、法官的专断与强制性。这种力量是如此地死板和强大,乃至于它对世界的真实性反映往往只依赖于时过境迁的证据或者成本高昂的程序,这就决定了法律裁断自身往往是局狭的和机械的。这样一来,机械的法律实施活动就很有可能和人们对它的公正预期产生一种张力和冲突,进而导致法律自身的异化——本来是想建立公平和正义的,其结果有时可能导致了更加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
因为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更为突出的是,即使是良好的、正常的法律,一旦被放置在道德素质低劣、自我反思能力严重欠缺的、机械行动的官僚手中,原本是良好的、善意的法律很可能摇身一变,转变成一个蛮不讲理的“法官”手中的凶器。
下面,我将用一个故事说明这个道理。在讲故事之前,我需要声明两点:首先,在我看到这个故事的时候,该故事的作者声明这个故事是其亲身经历的,我在引用这个故事时,也假定它是个真实的故事。其次,各位读者在阅读这个故事的时候,尽管可以对号入座,将自己和故事里的人物进行对应——就象一出话剧的广告词中所说的那样:本剧剧情全部取材于真实故事,如有雷同,绝非巧合,敬请对号入座。
故事发生在一列开往西安的火车上,一个很漂亮的女列车员,盯着一个民工模样的中年人,大声说:“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捏在手里。列车员朝他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一样吗?”
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
“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
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评定。”
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
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买了一张和残疾人票一样价格的票。
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
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
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他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
他翻遍了全身的口袋和行李,只有几块钱,根本不够补票的。他带着哭腔对列车长说:“我的脚掌被机器轧掉一半之后,就再也打不了工了,没有钱,连老家也回不去了,这张半价票还是老乡们凑钱给我买的呢。求您高抬贵手,放过我吧!”
列车长坚决地说:“那不行,我不能违反制度。”
那个女列车员趁机对列车长说:“让他去车头铲煤吧,算做义务劳动。”
列车长想了想说:“好!”
中年人对面的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的眼睛,说:“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
“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
“我当然是男人。”
“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
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
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
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
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车员一下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
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
四周的人再一次哄笑起来。
只有一个人没笑,他是那个只有半个脚掌的中年人,他定定地望着眼前的这一切,不知何时,眼里噙满了泪水,不知道是委屈,是感激,还是仇恨……
故事讲完了。各位读者,请问有对号入座的吗?
在这个故事中,法律规定“拥有残疾人证是购买残疾人票的根据”。应该说,这个法律规则本身是正确的、良好的法律制度。理由很简单:在许多情况下,因为列车员和列车长自身的鉴别能力有限,不能自行鉴定某人是残疾人还是不是残疾人,因此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颁发《残疾人证》予以证明。其次,即使列车员或者列车长自己有能力判别某一旅客是否残疾人,也不能任由其自行决断,这样容易导致法律规则的失效和“有法不依”的严重后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这是一种形式理性,也是法律规范自身所应具备的概括性和明晰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工具价值所决定的。在通常的情况下,我们假设100个残疾人都拥有《残疾人证》,那么这个法律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都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但是,具体到这个故事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将原本是正常的、机械的、呆板的和保守的法律适用到这个中年人的身上的时候,法律只知道依循着既定的逻辑轨道(认证不认人)向前运行。
在这种既定的逻辑轨道中,一切都必须照搬法条,不许做任何变动和否定,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在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依据不变的法律所作出的法律裁断从形式理性的角度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却很可能违反了实质理性,也就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天理良心,这往往导致这个裁断自身往往是局狭的和机械的。
这种局狭和机械必然导致公序良俗和天理良心的猛烈反击和敌视,甚至在许多情况下,遭受反击和敌视的往往是自以为是严格执法的执法者本人。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上面的那一幕——自以为是严格执法的列车长和那位漂亮的女列车员不仅仅遭到来自那位老同志所代表的博爱、同情、怜悯等人类伟大情感的无情嘲讽和打击,同时也“搬起石头了砸自己的脚”,遭到来自同一个方向的法律的反戈一击!
假如有人想对号入座的话,我想,我们可以做如下安排:
漂亮的女列车员……奉行“罪刑擅断”的“法官”,她恪尽职守,一丝不苟地严格适用着她所“信仰”的法律——认证不认人!
权威的列车长……具有某种“理论水平“的法学家,同时也可以将他看成是法院院长或者审委会之类的“庞大固埃”——他的出现的唯一目的和作用就是强化法律的机械性和保守性,并且在必要时使用比那个残疾人更强大的“强制力”或者不惜使用暴力和奴役的办法(强迫那个残疾人到车头上去当奴隶以承担违法后果)。
可怜的中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尽管他付出了他原本应该支付的票款!但是依然违反了法律:成人不能买儿童票,没有残疾人证不能买残疾人票。
老同志和其他乘客……自发的、攻击性的、对严格执法的“擅断法官”及其上司充满敌意和仇视心理的“陪审团”。——这种自发的、攻击性的、充满敌意的“陪审团”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遍地都是,多极了!
假如、如果、设想那位漂亮的女列车员和她的车长一意孤行,坚持执法,甚至动用“国家强制力”和暴力强迫那位中年人去到车头劳动呢?可以想象的是,这一法律的约束力将被那些充满敌意的人们彻底抛弃,随着这种抛弃,一场骚乱或者是动乱的悲剧将会就此上演,甚至连原本严格执法的“擅断法官”和她的“院长”被丢下列车,惨死在车轮底下也说不定呢……于是,法律死了!严格的、机械的适用法律的那位女列车员和车长将会成为死去法律的殉葬品——信不信由您!君不见那被枪击、被爆炸、被“硫酸”的无辜法官的人间惨剧已经真实上演了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那位“擅断法官”和她的上司足够聪明、足够科学、足够理智的话,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
办法很简单,当发现固有的法律和眼前的社会生活事实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就这一特殊情况和冲突组建真正的、中立的和理性的正式陪审团,在列车车厢里的诸位乘客中挑选出中立的、公道的人作为陪审员,按照天理良心和公序良俗对那位中年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进行裁断,我相信,基于实质理性和客观的事实真相,这个在车厢里临时组建的陪审团一定会以全票一致通过的结局宣布那个中年人不存在任何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剩下的,就是法官和列车长的任务了,她和他应该起草和制作判决书,精心地、合乎科学地对法律进行解释,证明和论证这一法律为保护残疾人而减免票款的立法目的,对法律进行合理的、正确的解释,使之符合“列车陪审团”的裁断,并且达到法律内在逻辑的圆满和自洽!
假如这样,我们又会看到什么?
我们会看到,所有的正义都得到了实现,所有的阳光都洒满了人间,所有的公平与善良,都在这奔驰的列车车厢里展露出明亮的欢颜。
漂亮的女列车员和她的车长将受到众人的尊敬和追捧……
中年男人的感激与欣慰将交织在他的心头,让他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而不是残酷和冰冷……
陪审团里的各位旅客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尊荣和荣耀……
但是,上述三方还都不是最大的赢家,在这个飞快行驶的车厢里,最大的赢家只有一个:
法律!——那条无须修改或者被废除,只是需要“职业法官”依循“陪审团”的事实决断和道德诉求为指针而加以正确解释的法律。
难道不是吗?
我的故事讲完了,该说的话也差不多说完。
最后陈词:早在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秉其对人民之愍恤心,不忍其受判官擅断之苦,故贞观后《唐律》即明定“无正条不为罪”(无成文法条不得使人入罪),以遏止判官专权。
今天,无数的社会事实表明,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也必然导致社会大众的强烈的反抗和斗争,这是“法官擅断”的必然结果。对照历史,放眼未来,我们今天的人们更应该超越唐太宗,切实认识到“司法集权主义”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从法官擅断走向陪审团,从司法集权走向司法民主,这难道不是正确的政治道路和方向吗?!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