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退,女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要。”这是传统老百姓处理婚约问题的习惯做法,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9月29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小李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小王彩礼款39500元。
家住淇滨区的小王常年在外打工,一直单身。2014年经好心人牵线搭桥,认识了邻村的女孩小李,双方经过短时间的接触后,彼此产生好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由于当地有先订婚再结婚的习俗,2015年3月份,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小王给小李购买了手机、衣服等物品,给了小李及家人见面礼3500元,另外还给小李父母38000元作为结婚彩礼,小李家又给小王家回礼2000元。但在后来的交往中,小王发现双方兴趣、爱好相差很大,而且无法进行沟通,便提出了分手。小李家却提出当地有“男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退”的习俗,拒绝退还彩礼。无奈之下,小王将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淇滨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相互给付财物,双方婚约解除后,对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其它属于赠与性质的物品,可以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父母返还小王彩礼款39500元。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