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建刚,海南省三亚市中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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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改革,不能只是“法院改”和“改法院”,还要与律师制度改革联系起来。只有法院内外的改革相配套,司法改革才能释放活力、盘活资源。
上海名律商建刚转行法官引起业内热议。可喜的是,对此,法官们不仅态度积极,而且发言理性。在与笔者的交流中,商律师谦虚地说自己的境遇不过是个案,更重要的是“推动法院整个生态的改善”。其风度、见识与担当,令人钦羡。受商律师的启发,自觉有义务将此话题引向深入,为法院乃至法律实务界的整体生态的改善优化、为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转行法官的制度化、常态化进一言。
毋庸讳言,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作为西方国家的传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相比从公务员中选拔法官,一个明显的优势是,实现了“财务自由”的律师不会轻易被贿买。在此意义上,我们不仅应当欢迎“商律师”成为“商法官”,更应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商律师”成为“商法官”。但现实是,法官员额解决现有人员已捉襟见肘,余力于何有焉?一句话,法官出不去,律师也就进不来。
众所周知,目前财力与形势下,既不可能给员额内的法官大幅度涨薪留人,也不可能对不能入额的法官补偿遣散。然而,员额内的责权利不统一,员额外的身份褫夺,势将导致法官士气受挫。令我辈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我的观点是,既如此,莫如敞开出口,鼓励法官转行律师,消除目前法院的“堰塞湖”状况。如是,其中真正的优秀者当可从“司法民工”蜕变为“商律师”,凤凰涅槃;不忘初心者,可如“商法官”般,财务自由后转身回归,浴火重生。
那么,现实状况如何呢?《东方今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已离开法院系统的法官中,超过半数通过遴选、工作调动等进入了其他系统,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当律师。”《南方都市报》的采访揭示“在普通人印象里,法官离职转型去当律师是一件非常顺其自然的事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官转行做律师,两年内不能出庭,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打官司。”一位受采访法官在广州一家同学开的律师所做实习律师并担任主任助理,“身份转变意味着一切从头开始”,坦言“转行前,就做好了前面一两年吃老本的准备”,吐露“说句老实话,多数法官,估计有过各种各样想离职的想法,但最终作出决定的还是很少,毕竟要付出一定代价。”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三项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实习期、回避期、设立合伙律所年限、设立个人律所年限等,都对法官顺利转型律师形成重重制约。
律师们的态度又是如何呢?试打开新浪微博,输入“法官辞职”的关键词,置顶的帖子映入眼帘:“......连法官的审判工龄不能作为律师实习期间?干了十年审判工作,写了几千份判决书的法官辞职干律师还要实习一下如何写起诉状?说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呢?......”从法官与律师的留言看,分歧甚大甚至完全对立。法官们认为律师业务与审判业务差别不大因而不需要实习期,而律师们则坚决认为非经不可。以判决书与诉状的撰写为例,法官说写得了判决书就能写得了诉状,律师则认为不见得。争执中,某律师发言“哈哈哈!你们法官看到的有证据的事实,我们律师有时并不想你知道真实的、全部的案情。”一语道出了隐秘:即“选择性说事援法”。如果这也算水平,就很可笑乃至很猥琐了。在律师转行法官时,律师们认为业务相差不大,在法官转行时,律师们却认为业务相差很大,明显的双重标准。欲言又止的背后,实则是强烈的的行业保护意识。就此对比一下传统出租车行业对uber的围堵,就清楚许多。
角色互换才能感同身受,法律共同体的建立,身份的自由转换是应有之义。这就要改变两个“非常态”,即“法官出不去,律师进不来”;实现两个“新常态”,即“律师进得来,法官出得去”,令法律共同体内的流动,实现双向、对等,畅通。这面,法院的大门已经打开,法官的心结已经解开,对面律师业壁垒依旧,律师们戒备依旧。职是之故,律师业要拆除行业壁垒。
需要明辨的是,“只出不进”是流失,“有进有出”叫流动,“能去能回”是循环。要避免流失、实现流动,追求良性循环。这无疑是系统工程。因此说,司法改革(广义的司法还包括检察),不能只是“法院改”和“改法院”,还要与律师制度改革联系起来。也只有法院内外的改革相配套,司法改革才能释放活力,盘活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