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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中国有这么一个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29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作者:不弃,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首先,我要声明,这不是一篇论文。

 

如果这是一篇论文,标题就应该是《论司法改革的基层实现与终端问效---以人民法院应然之司法运行现状为视角》。

 

传说中的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中国法院与公安一起是面向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层钢板。

 

中国现行的政权体系下容许什么样的法院?

中国当前的社会现状下需要什么样的法院?

中国传统的思维模式下希望什么样的法院?

 

这是一个问题,是一个需要研究、需要妥协、需要规划的问题。

 

笔者斗胆,梦一回,梦见中国开始出现这么一家法院……

 

记得那是一个不知道持续了多久的暴风骤雨的夜晚,忽然云散雨停,阳光星星点点,晒入竹林间,雨后的春笋尖,让人甚为喜欢,与春笋齐出的,是这么一个法院。

是的,就是这么一个法院。

 

中国有了这么一个法院,她在法官员额的控制上是“刚柔并济且有保有压”的。“刚”在员额法官之比例,即法官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量之比例是固定的,不超过40%,其余人员都是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柔”在员额法官的数量是浮动的,即法官的数量是与其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挂钩的。即每个法官在固定办案单元结构下的办案数量是由严格的公式予以核定封顶的。

 

在这样一个法院,法官在“一审一助一书”的格局下,每个法官所带领的审判单元的办案量上限为300件。由于实行刚柔并济的员额制度,但这个法院肯定又不能拒绝裁判,故,案件增多,法官增多,案件减少,法官减员。因为有“柔”的法官数量,所以这个法院区分有员额法官、预备法官和辅助人员,当年案件一旦增幅明显,预备法官迅速入额,受案一线。一旦案件持平或案件减少,法官停止入额,通过退休自然减员。因为有“刚”的法官比例,所以一旦法官增加或减少,相应比例的辅助人员也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从而确保办案单元的结构保持常态化、办案力量的分工实现规则化。此为刚柔并济。

 

在这样一个法院,对这个法院来讲,公民有诉必理,无需推脱;对这个法院的法官来讲,你有了办案团队,你有了办案上限,超过上限,你可以拒绝收案,但在上限数量内的案件,你得办好办精,使之能经得住法律的检验,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通过对员额比例的“压”,实现对法官精英化的“保”;也是通过对办案数量上限的“保”,才能落实对法官办案责任的“压”。此为有保有压。

 

中国有了这么一个法院,他于法官待遇的确定上是“有规可循且因地制宜”的。地大物博于我大中国是好事,但同时也造就了东西南北差异较大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执法成本。在这种现状下,这家法院即给了全体法官高薪又做到了有的放矢。即,这家法院的法官薪酬待遇采取以同地区公务员薪酬待遇水平来作为参考,真正做到了有规可循又因地制宜。

 

在这样一个法院,这个法院的法官,其薪酬待遇是同区县公务员薪酬待遇的2倍,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是同区县公务员薪酬待遇的1.5倍,其他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与同区县公务员薪酬待遇一致。这个法院的法官,有了法律保障的合理经济待遇,因无后顾之忧而队伍稳定,因有相应的经济社会地位而爱惜自己的羽毛。习法者以进入法院为荣,进法院者以成为办案法官为荣。有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及精英化,司法事业欣欣向荣,司法公正进步明显,司法效率显著提高。

 

中国有了这么一个法院,她对司法秩序的维护是有“专门机构和规定动作”的。面对中国社会诚信日益缺失、社会戾气日益渐增的现状,这个法院用庄重、严厉、决绝的姿态,重新教会中国民众认识到什么是诚信可走遍天下、理性可避祸得福,也重新让部分中国民众体会到什么叫失信会寸步难行、冲动将必受惩罚!

 

在这样一个法院的推动下,我们的国家认识到,诸如进行虚假诉讼、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均发生于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其破坏的是法院的诉讼秩序与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在此类违法诉讼行为事发后,“公安隔得远、检察不想管”,因缺少及时进行侦查、公诉之主体,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难以规制上述违法诉讼行为。所以,这家法院的内部设有“诉讼行为监督局”,简称“诉监局”,对所有诉讼参与者于诉讼全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对《刑法》所规定的用于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诉讼全过程的【虚假诉讼罪(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享有侦查权、起诉权,在侦查结束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违法行为严重的,直接提交事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迳行裁判。

 

在这样一个法院,法庭的秩序有了严肃的制度保证,诉讼的全流程都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了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人民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情形,法官立即休庭,全案移交本院“诉讼行为监督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任何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执行法官与承办法官亦可立即移交“诉讼行为监督局”侦查,按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拘留或提起刑事诉讼,直至处理完毕后,案件才恢复正常审理。这家法院,因为有了专门的机构用规定的动作对诉讼全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制裁,从而根本上扭转了诉讼风气、规制了违法诉讼行为、保障了诉讼活动的正常高效的进行。

 

在这样一个法院,法院用她严格的诉讼执法行为告诉中国民众,法庭是一个论法说理之处而非撒泼打滚之地。您向法庭理性的主张您的权利,法庭必将谦和且公正的给您裁决结论;你若企图用辱骂、威胁甚至是作秀式的横幅、祼奔来赢得诉讼,法庭必将对你施与严厉的惩戒。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司法,这家法院的司法理念会让你明白这样的司法新常态:法律不因你会信访而变得反复无常,司法不因你会耍横撒泼而变得软弱无力,甚至法官也不会因为你会下跪哭泣就变得含情脉脉。当然,这家法院也用司法结论告诉中国民众,您有幸身处一个乐于听取群众疾苦的执政党领导下的且不断努力建立并完善现代司法的国家,你有权选择以“人民群众”的身份通过信访解决你的困难或诉求,你也有权选择以“中国公民”的身份通过诉讼维护你的主张与权益。你如果选择了传统的信访,祝你能早日解决你的困难与诉求;但你如果选择了现代的司法,你必须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举证规则及诉讼程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诉讼风险。即,您要诉讼,司法大门常打开;您要信访,请尽早绕道而行。

 

中国有了这么一个法院,她在司法权力的行使上是“相对分散但监督集中”的。司法权力掌生杀予夺,即不可任性也不可偏废。任性则酷法横行,善者诚者会受冤受欺;偏废则法失规则,恶者赖者必得利得势。这家法院认识到,司法的运行核心本就基于其司法者的独立而谨慎的判断,从司法者的判断中得出裁判结论,为此,法官们在判断过程中摆脱来自于内外、上下的干预十分重要。

 

在这样一个法院,其法官设置是扁平化的,上下级法官之间亦是相互独立的,一审法官不用考虑发改指标的考核,二审法官亦不用应付一审法官的请示汇报。每个法官除了不受外部行政力量干扰外,更不受诸如上级法院、院庭长等内部行政力量的干涉,无论是哪个层级的法官,均有自己独立的判断,由于有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等多次独立的司法判断,使案件都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依法行使而实实在在、扎扎实实的经历二次以上的司法审理,从而以相对分散的司法权行使确保案件实质上的多次实质审查来保证案件最终结论的公正性,而不是上下级法官之间共用一根筋,案件被一巴掌定了形。

 

在这样一个法院,其民事法官怎么就能抵制涉入民事纠纷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施以的压力?刑事法官怎么就能果敢的将随时有权抓捕自己的公诉方那“掺了沙的饭”一槌驳回。原来,对这家法院的监督是集中的。国家立法保障了这家法院的法官如有违法行为,只能由独立的“司法惩戒委会员”来侦查、免职、处分、逮捕。其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不得对法官施以惩罚与侦查。由于坐落于法庭右手方、刑辩律师对面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无权对法官进行立案侦察,混迹于商业的大咖代表们无权对法官进行干涉,从此,在这家法院,结束了“运动员可用玩怱职守罪抓捕裁判员”、“涉案的红顶商人可以对法官提出弹劾意见”的历史,让处于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真正实现了在法官眼中地位上的平等,让民事法官没了对强势人物的忌惮,让刑事法官敢于采纳律师们的证据,接受律师们的辩言。

 

中国有了这么一个法院,她在法官的司法责任上是“强调豁免又肃纪甚严”的。司法责任制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司法责任从其权力来源来看,是一种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通过落实于专职司法人员之个体,从而具体为司法者的职业责任。职业责任都应当有明晰的追责边界,同时享有明确的职业豁免。

 

在这样一个法院,其法官除了收受贿赂等不廉行为、违反回避规定办人情案、主观上故意枉法行为以及与诉讼参与人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外,其司法行为及司法判断均享有高度的职业豁免权。永远不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对事实的查明出现错误而受到追责。法官再无需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律条文,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的责任吗?或一边思索:如果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检察机关会收拾我吗?现有证据已算确凿了,但如果判决罪名成立,结果发现该罪行的行为人另有其人,我会坐牢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自己的法律权限之内,他已尽到自己的最大能力查明事实并尽自己的内心理解去适用法律,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法官可能弄错事实,可能对法律理解错误,但一切均应通过国家法律所设置的司法纠错程序予以纠正。

 

在这样一个法院,法官在享有司法职业豁免的同时,其违纪行为和违法行为当然应受到更为从严的司法纪处和从重的司法追究。对于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以及司法行为不按时、不按期、不严谨的情形,均应纳入由惩戒委会员从严惩处的范围,通过警告、记过、勒令退出法官员额,直至取消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等严肃的处理方式进行惩处,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时刻保持谨慎而为。对于收受贿赂等不廉行为、违反回避规定办人情案、主观上故意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更需从重追究,使法官队伍保持高度的纯洁性。

 

这么一家法院,他既接受了党的领导(法官遴选)与监督(法官惩戒),但有保持了相对谨慎而尽量超然的独立。

 

这样一个符合国情、柔中带刚、能善谨独之中国法院,在过去是幻想,在当前是理想,在未来是必然。

 

如果中国有上千个这样的法院屹立于中华大地!

拥党之事业,守法之要义、护民之权益;

为经济改革护航,为政治改革铺路。

此,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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