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在案件受理前直至判决送达完毕后的收尾工作也是基层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内容;故此本文所说的案件处理包括案件由受理前的接待、受理、审判、送达、释法、善后工作,涵容了法官日常所有工作除了一些行政工作、管理工作。基层法官与诉讼人接触的第一时间就开始间接或者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这就要求法官要保持谦恭平和、寓法于理、公正为民、细致周到和作风扎实有效。“四种能力”也即诚实取信能力、心理调和能力、释法析理能力、求真务实能力。本文主要讨论了基层民事法官这四种能力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必要性,及其能力提高的方法。
文 | 雪中清影
来源 | 雪中清影的法律博客
关键词:案件处理 能力素质 社会效果
基层法官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大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法官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但在工作中审理能力却不是基层民事法官的能力体现所在,我认为在基层民事法官处理各项涉案工作中诚实取信、心理调和、释法明确、求真务实“四种能力”不可少,而且“四种能力”左右大量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现社会效果的统一。基层法官的平和、认同、务实、专职是基层法官做好基层民事案件处理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基层民事法官要有“四种能力”即:能做“平民型”法官、能做“知心型”法官、能做“问不倒”型法官、能做“田间地头”型法官。在基层庭工作几个年头来我看到的是形形色色的农民、个体户、小企业老板、农民工等等,他们不需要高深的法理阔论,而是实实在在的开心话、知心话、实在心、实在事。现在社会是交际型的社会,大量的民事矛盾夹杂着许多社会因素,如交友不慎、经济往来、亲情淡化、夫妻不贞等等,都影响着案件的发生,如果作为基层法官不能知案原因之所在,一味依法办事,那么社会效果的实现以及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也就无法实现。各种原因要求我们基层民事法官要知民情、知民心、知案“结”、知理法。本文我想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做好基层民事案件处理。
一、做“平民型”法官是基层民事法官做好民事案件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我们说万事开头难,民事案件的开始不是从案件的立案受理开始的,案件受理只是表明法院要对民事纠纷进行依法处理,但如果作为基层民事法官把立案作为案件的开头就有点太各式化了,我认为真正的开始是与当事人接触的第一次才是开始,案件的处理不能只由法院就可以完全化解了,需要各个诉讼方,必要时还得有基层组织的帮助。这就要求法官接触当事人开始具体工作,同时当事人对法官的第一印象也决定着其对法官的认同、认可、信服、心服等等态度。实践中案件事实发后,当事人首先是自力救济,而后才是法院打“官司”,很多人打官司前都要进行必要的咨询,有大量的农民首先想到的是去法庭,这时案件还没有到法律程序,如果法官只是敷衍了事,那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会造成处理上的一些障碍,他会认为自己的想法是对的,或者法官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表达的态度就是法院的的态度,就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到这时如果再对其进行心理调节,难度就非常高。所以我认为这时也就是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要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态度诉讼预期有一个合理的既定目标。虽然这只是案件的辅助性工作,但这个开头如果是从法官一个盲目预测开始的,那后果不勘设想。
法官在大量的裁判活动中,自己的思维难免会各式化处理矛盾。首先,当与当事人第一次接触时,法官不能以一个裁判者的身份进行指导或者讨论问题的结果会怎么样,尤其是对证据的态度更应慎重,因为“证据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这里说的也就是法律释明能力的体现,建立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便缩小当事人之间的认识差距为调解提供恰当的平台。法官应当以一个平等身分进行沟通,将一个科学合理的民间处理问题的态度传达给当事人,让他们了解法官也是人,一个普通的人。尤其是法官不能第一次就将所以自己应当告知的都告知,要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进程,进行逐步的释明法律、告知义务、享有权利。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把案件的事实细节以及原委了解透彻,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也可以游刃有余。
其次,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法官也应当时时刻刻保持自己的中立“平民”立场,即要以一个平常人对案件或者事实的理解去发表自己的非法官观点。没有经过审理的案件不能对案件事实及其证据的认定进行表态。要以一个平常心、平民心去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法律结果可承受力以及调解结果的可承受力。法官应当在第一次调解时就应该对当事人的心态进行合理的平衡,构建理智客观的问题解决框架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民事法官在平时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总结,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类型形成自己处理问题的思路。这也是平衡利益的能力,谋划好自己的处理案件的调处方案,打好基础,防止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使案件当事人双方建立起合理的法律预期,尽量提升双方对法律结果、调解结果的的心理承受力,为调解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基层法官应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平民化”。俗话说:话使开心锁,恰当的语言不但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能给法官避免不当的猜忌。调解语言应当理法并重、情理法交融,法言法语太生硬,需要用情理去柔和,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也就是调解语言要大众化、通俗化、确定化。为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语言风格,以一个平常人的心理理解法、理、情的正确关系,与当事人进行心理交换,达到矫正心理的目的。必要的平民式诱导也是必要的,对蛮横无理的要震慑,对老、弱、配合者同情表扬,对顽固执拗者恩威并施。
二、做“知心型”法官是基层法官处理案件能力的重要体现。
综合基层庭的案件类型有邻里纠纷、遗产继承、土地互换、人身损伤、一般合同、民间借贷、离婚家庭。就当事人心理而言,总体上是人际关系好时矛盾不明显,当遇到其他矛盾无法解决时,连带引起相关的诉讼,案件到法院时当事人的心理变得僵化、逆反、抗拒、狭隘而且期待公平。他们心理状态主要有:一是对纠纷的处理结果渺茫,唯恐自己让步吃亏;二是见识不广,只看到自己的利益不顾其他;三是对谁都有戒心,包括法官,对抗仇视情绪形成抗拒心理;四是对问题的处理没有太多的方法,思想僵化悲观情绪增加,对任何人的劝说表现出习惯性反感抵触;五是矛盾发生后利益得不到满足,期待法院明断是非。基层民事法官如果不去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与特点,拿到案件就下手处理,事必让当事人的心理矛盾更偏激,案件的结点更难解开,只能是案结事不了,常往法院跑。
法官处理案件首先要让双方信服,也就是让双方心里上相信你,进而佩服你,从而配合你,这也是法官能力之所在。做一个“贴心型”的法官需要法官有全面素质,其行为影响力、语言影响力、心理控制能力、观察总结能力等等,都需要长期的生活积累和修炼。其次法官想要与诉讼双方“贴心”,不能光语言“平民”化就行了更重要的是与对当事人双方的心理了如指掌、交流通畅及调控得力。先要“知心”需要我们对诉讼双方的心里状态进行细致观察、长期总结,上升到理论从而指导我们调解审判中的心里活动中去,达到诉讼双方胜败皆服。再要“和心”即心里调控,是法官处理案件能力的考验。把诉讼双方僵化、逆反、抗拒、狭隘的心里调整的平和、信任、接受和配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一要语言劝服要达到循循诱导不留痕迹,让诉讼双方完全渲染在法官的劝说的意境中,不自学地受到启发和暗示;二要设法创造轻松和谐的气氛,消除心里悲观疑虑,做到不动声色心里换位,达到同情与理解,缩短心里距离。三要在协商过程中要心系其所想,心急其所需。要给予诉讼双方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争取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四要在接触过程中,将法寓于情理之中,做到事理辩得透、法理说得明、情理讲得通,让诉讼双方在情理的感照下接纳法的存在达到理性诉讼的要求,排除诉讼的盲目与偏执。
案件的调解理与处理是一个细致艰苦的工作,需要我们法官在接触案件及当事人之初就要建立科学合理处理方案,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判断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差距大小,提升双方在案件处理结果(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心理承受能力的伸缩性。最重要的是找出双方心理承受契合点及方案,为案件的成功调解或者案结事了,做好心理环境的营造。
三、能做“问不倒”型法官是基层民事法官做好民事案件处理工作的现实要求。
基层案件处理活动中要求法官自身理论知识要灵活、专业和全面。案件调解与处理需要法律知识、民俗知识、伦理知识、心里知识以及各种专业的知识的辅助,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法官知识的复合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事实复杂多样。现在经济矛盾的不断深入,不光是法律问题还有许许多多的专业知识、伦理道德、人情交际、社会关系等等,如果法官只是把法律知识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工具,则无法适应现在国情;二是诉讼双方的矛盾关系复杂多样。基层案件的诉讼双方之间不光是法律关系,大量存在的是人际交往矛盾、家庭琐事纠纷、邻里纠纷、伦理道德认识分岐等等,相互纠结到一起。没有相关的生活经验、足够的社会知识蓄备的话,科学合理的处理基层民事案件,将无从下手,只能等待程序的进行。三是社会价值观的不断丰富。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各种文化思潮与认识不断充实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人们对以往的单一理念进行了更新,形成了价值观复杂多样的局面,如果法官还是利用保守的旧观念处理现实问题就如新脚穿旧鞋。四是矛盾的深层次解决,要求法官不但要解决法律上的问题,还要不断观注法律以外的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生存问题等等著如法律以外的民生问题。五是利益分配的均衡显现“三多”。“三多”即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只要有一方面照顾不到,就会引起社会关注、民意不平、诉讼双方矛盾加巨等等问题的出现。法院审判的活动不单一家之为,也会是社会舆论监督对象、群众观注的社会焦点、网络媒体跟踪的重点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最终导向。综上所述种种现实都表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仅仅是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复杂的社会行为,要求法官具备各种社会知识,成为一个即具有社会经验又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能做“田间地头”型法官基层民事法官办好民事案件,求真务实履行职责的需要。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或力争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各种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正是为实现两个效果统一,如何在新时代的环境下运用各种手段处理好案件,反映了一个法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发挥。
现在的一些法官办案意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现在体制下许多法官为求平安自保把领导批示、审判委员会以及引导诉讼人上诉等制度规定当作“避风港”和“防弹衣”;二是调解处理活动不是为求得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而是规避责任、逃避处罚、得过且过,如此处理案件信访案件、错案的出现就不会意外了。三是有的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案件处理了,就可以不讲程序、不讲方法、不讲诚信,更有甚者可以不讲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原意什么事都敢做。四是作风浮躁,大案办不了,小案办不好,遇事想清闲,难事耍厚脸。如离婚案件中对财产部分怕麻烦不进行实际清点,造成判决书一纸空文;合同案件想当然对法理研究不深,有理由说不清;继承案件遗漏当事人,案子审不明;对诉讼人申请不理不睬,有证难提供;程序漏洞多,民愤皆难平。如此法官不务正业归结起来原因如下:其一社会诱惑太多,法官也在社会潮流中不自知、不自律、不自警。其二法官责任心缺失,执法不严谨。其三热衷社会交往,业务素质不高。其四思想观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人浮于事。其五“官”本位思想严重,没有认清法官的职业本质。
我认为处理案件、解决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扎实的做风、求实的心态、为民的理念支撑很难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和谐。“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院的宗旨,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最低要求。要做一个“田间地头”型法官,首先要把思想放到“田间地头”做到为民司法,心中时常把群众放在心头,深入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从小事做起。其次把为民解忧,切实理解诉讼人的要求与真实意图,做到案结事了。第三沉下身子,把案办到“田间地头”。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不能光说大话、说官话、说套话,要让群众看到人民法官为民的切实行动。第四爱心送到“田间地头”,对诉讼双方要人性话关注,关心诉讼双方的急、难、困、苦,要做到热心话要常说、劝解话要温和、嘱咐话要细致、同情话要真诚、批评话要委婉。让群众感知“为民法官”就在身边,与法官交往不但能解决矛盾更能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改变诉讼人对社会现象的一些错误认识。另外法官要十分关注案件客观事实,对事实疑问查验核实要深入细致,要走进农村、社区、农家户院;对证据材料有疑必核、有假必究、有伪必查,使事实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对违法取证者要惩处得当、宽严相济。
四种类型的法官正是当前社会对基层民事法官的切实要求,同时也是法官“四种能力”的生动体现。法官只有思想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一心为民才能履行好法官职责,真正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我认为基层民事法官要想具备“四种能力”应当首先进行必要的法理、心理、伦理知识储备,另外要在案中突击进行学习必要的专业知识作补充。其次要爱一行专一行,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使能力素质在实践中得到快速提升。再次要保持清心、平和、谦恭的心态,塑造良好的个人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最后要在工作中培养务真求实、周密细致的作风。
集腋成裘,伟大起于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