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作为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一宗非婚生小孩的抚养费纠纷案审理。庭审后,由于我的努力,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非婚生小孩一个公道。
宜章县已有妻儿的李某勾搭上了临武县女青年廖某,自2005年起,两人断断续续非法同居。廖某2009年5月生下一女孩后,李某提出分手,并不承认廖某所生女孩是其亲生女。廖某向李某索要小孩抚养费未果,于2010年5月将李某告上法庭,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不同意鉴定,开庭时也不出庭,只是委托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李某代理人坚称廖某与李某已分手多年,所生女孩与李某无关,并提供证据证实廖某与与其他男性关系暧昧。庭审中,廖某提供不了任何与李某交往的证据。
庭审后,审判长让我留下,一同探讨案情。廖某主张其所生女孩是李某亲生女,审判长问我怎么看。我说应该是事实,因为小孩是谁的男方可能不敢断定,但女方肯定清楚,没有把握也不敢申请亲子鉴定。审判长同意我观点,但他又说法院判案要讲证据,李某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其作鉴定,在廖某提供不了任何与李某交往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判决支持其诉请。要维护廖某及其女孩的合法权益,目前只有促成案件调解这一条路。审判长还说,他注意到被告李某与我在同一乡镇,如利用我在当地的影响力,有可能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
说句实在话,我是一名县人大代表,在当地有较好群众基础。庭审后第二天,我便设法联系上了被告李某的一些亲友,向他们通报了案情,建议他们一起做做李某工作,或是接受亲子鉴定,或是接受廖某所生女孩是其亲生女的事实。我在当地有较高威信,群众比较尊重我。我这么一说,李某的亲友便纷纷做起了李某思想工作。不久,给了我回复。原来李某内心早已确认廖某所生女孩是其亲生女,只是由于经济紧张,且已该事件引发了夫妻矛盾,故不敢面对。在这种情况下,我说服廖某放弃了部分诉请,并让李某亲友凑了些钱给李某,最终促成李某与廖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两万元。
廖某从李某手中接过两万元现金后,激动地连连向我致谢,我也很高兴,有种说不出的成就感。我知道,如没有我的参与,案件很可能调解不成。如案件调解不成,判决的结果就是驳回廖某诉请,这对廖某及其女儿来说是很不公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案件的调处中,常常有着明显优势,在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上意义明显。这么一想,我进一步坚定了自己履行好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