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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31      来源: 基层法官    点击: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马剑

 

  人民法院处于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关口。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宣告无罪案件的及时发现和正确裁判,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本报告经过对2008-2012年全国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1],从实证视角分析了宣告无罪案件的发现和审判规律,总结人民法院贯彻、运用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经验,提出完善审理无罪案件工作机制的建议,尽最大努力发挥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特点分析

 

  1.无罪判决率总体较低,宣告无罪案件呈下降趋势。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5239739人,其中宣告无罪5196人,无罪判决率0.10%。2012年人民法院共宣告无罪727人,比2008年下降47.05%,五年来年均下降14.70%,其中公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年均下降15.26%,自诉案件年均下降14.17%。

 

 

  图:2008-2012年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人数走势

 

 

 

 

  图:2008-2012年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率走势

 

 

 

  2.公诉和自诉案件无罪人数相当,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明显低于自诉案件。从宣告无罪案件的来源看,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为2562人,占宣告无罪人数的49.31%;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宣告无罪人数为2634人,占宣告无罪人数的50.69%。

 

  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0.05%,自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为5.59%,自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是公诉案件的111.8倍。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当事人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法院对某些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判决标准略有差异,尤其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具有公诉与自诉交叉性质的案件,有的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掌握的标准不一样。

 

  3.无罪判决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呈中西部地区高、东部地区低的态势。中西部地区宣告无罪人数较多,如云南、新疆两地占到全国的30%左右。宣告无罪人数较多的地区,其无罪判决率也相应较高,如云南、新疆两地的无罪宣告率分别为0.65%和0.6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自诉案件较多,而自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相对较高。

 

  表: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地区分布情况

 

 

  4.宣告无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总体来看,宣告无罪案件涉及的案件类型较多,共涉及135个罪名,占到全部罪名的30%左右,但相对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贪污贿赂案件。宣告无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到无罪案件的55.35%,其次是重婚和贪污案件,分别占到3.68%和3.10%。故意伤害、重婚案件中自诉案件占多数。公诉案件涉及类型比较集中的案件是贪污受贿型案件,大多因取证困难而存疑宣告无罪。贪污贿赂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主要原因是缺少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无法定罪。

 

 

 

 

  5.存疑无罪案件与确定无罪案件的比例相当。从宣告无罪的成因看,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无罪的占49.79%。依据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无罪的占50.21%。根据部分法院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中,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约占60%,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约占30%,因正当防卫的约占8%,因紧急避险、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或不满16周岁的约占2%。

 

  6.无罪案件的抗诉率、发回重审率、进入再审率较高。部分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一审宣告无罪的案件中,50%-70%的案件经过抗诉进行了二审。根据吉林法院的调查,公诉案件宣告无罪后抗诉率达到45%。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后,10%以上的公诉案件因新证据等原因被公诉机关重新提起公诉。无罪案件的发回重审率和进入再审率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河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中,二审审理过程中曾3次发回重审,最后一次发回重审历经6年才最终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吉林胡忠元强奸案共经历了4次再审,历经30年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判决被告人无罪。从宣告无罪适用的审判程序看,再审改判无罪的比例相对较高。根据河南法院的调查结果,一审宣告无罪的占无罪案件的48%,二审改判无罪的占16%,再审改判无罪的占36%,再审改判无罪的比例高既反映出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力度加大,也表明一审基础作用和二审把关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7.撤诉案件比例较高。调查发现,不少应以无罪判决结案的案件,大都以公诉机关撤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以在押时间折抵刑期立即释放等形式进行替代。2008-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撤诉的占0.94%,一审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占46.15%。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情况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在法院宣判前撤诉。另外,多数法院在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时会建议公诉机关撤诉。根据无罪案件较多的新疆法院的调查结果,法院对近30%的公诉案件曾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检察机关对近25%公诉案件建议延期审理以便补充证据。

 

  二、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有两类,一是确定无罪,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二是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

 

  1、法定无罪的因素分析。此类无罪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事实无争议但对行为的罪与非罪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民刑交织案件中较为常见。具体表现在指控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欠缺,如被告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不具备特殊犯罪的特定主体身份,或者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法定的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侵害的客体不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结果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犯罪数额或情节标准等。此外,影响因素还表现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合法行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对于此类“非罪”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查实的案件事实,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做出无罪裁判。

 

  2、因证据不足导致宣告无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关键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或者有重大瑕疵。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口供取得程序违法,辨认程序不合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无侦查人员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等,导致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全案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刑讯逼供是证据不足无罪案件被告人的常见辩解理由,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如河南赵作海案。另外,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依据的材料不完整或错误、检材来源不清、不同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鉴定意见错误等方面,如湖南姜自然案。二是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由于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况,如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无法确定被害人身份及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如吉林李殿贤抢劫案,综合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之间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能定案。三是出现新事实、新证据而导致定罪缺乏依据。新事实主要体现在命案原判认定被害人出现如湖北佘祥林案,案件真实作案人出现如云南杜培武案,公诉机关指控或原生效裁判所依据的民事、行政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件被撤销等方面;新证据主要表现在言词证据反复、鉴定意见发生变化、出现足以推翻指控事实的新证据等方面。

 

  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所面临的困难

 

  实践中,多数无罪案件的审理困难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一些案外因素。一些宣告无罪案件之所以成为难以处理的“非正常案件”,其根本原因是疑罪从无原则和无罪推定理念尚未得到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而现实的原因是法院在审理宣告无罪案件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首先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压力。一是来自被害一方的压力。案件宣告无罪首先会遭到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导致被害人方上访闹访事件频发。二是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案件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侦查、公诉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一种制约,但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另外,在证据标准方面,侦查、公诉机关与法院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不少案件在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会坚持认为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从而行使抗诉权。三是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压力。对于一些案件,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会主张靠重刑来保一方平安,如果法院在没有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坚持宣告无罪,可能会受到打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难。对于经纪委查处后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经审判后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经协调纪委不同意无罪意见的,法院往往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宣告无罪。四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民众对无罪判决的认可度并不高。目前我国对于舆论监督缺乏必要的规制,使得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舆论进行恶意炒作,误导公众,干预法院审判,出现“舆论审判”现象。五是迫于无奈。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刑事被告人一般已被相关机关羁押多时,为避免出现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等情况,人民法院常常不易、不便、不敢宣告无罪。

 

  其次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对于存疑无罪的判决,法院、法官承担的最大压力是放纵犯罪的后果。存疑宣告无罪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但很有可能实际上有罪却未受刑事处罚。由于存疑宣告无罪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在法院内部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对于一些案件法官可能会迫于压力不愿、不敢坚持原则,选择“疑罪从轻”以规避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责任。实践中,还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对于一些案件,一审法院迫于当事人、检察机关等各方面的压力,做出有罪判决将矛盾上交,而二审法院担心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压力,不敢轻易改判无罪,导致案件反复发回、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而再审法院因担心媒体炒作、国家赔偿、原刑事审判部门不满意等原因而不愿宣告无罪,将案件发回重审,导致个别案件多次发还、久拖不决。当然,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此类现象将会减少,或许会通过其他形式表现。

 

  四、加强和改进无罪案件审理的建议

 

  一要强化理念。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司法理念的树立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教育,切实强化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意识,敢于担当,勇于宣判。二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严格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三要严守程序审限,不得久拖不决。进一步理顺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确保无罪案件的审理严格、审慎,保证案件及时有效顺畅审结。四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制约。无罪案件多系敏感、疑难、复杂的案件,各级法院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要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又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方式等充分沟通,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审慎、妥善处理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或者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应当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五要争取各方特别是政法委支持,做好善后工作。无罪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否认同、党委政府的社会稳控、对被害方的安抚救助、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等问题,事关多方面的利益。做好无罪案件的后续工作意义重大,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机制,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制度,保证宣告无罪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六是及时报告,请求上级法院支持。对于重大敏感、审理压力较大的无罪案件,应当积极向上级法院反映,争取上级法院支持,确保无罪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1]原则上报告中使用全国法院的总体数据,但由于不少统计项目缺失,一些内容使用了部分地区的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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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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