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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亲属初次隐瞒犯罪所得可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

为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解释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

    基本数额标准:

    三千元至一万元

    解释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数额标准,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三千元至一万元”。

    这位负责人说:“主要是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数额不应低于上游犯罪的构罪数额标准,并且参照了盗窃、诈骗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确定本罪的构罪数额,同时也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经制定的数额标准。”

    特殊构罪标准:

    涉军事设施不限数额

    同时,这位负责人表示,解释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这位负责人说。

    另外,解释明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聚焦

    1

    近亲属间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处理?

    实行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初犯偶犯条件

    解释中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第二个条件即存在三种情形的: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二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三是其他情节轻微的。

    解读

    古代早有“亲亲相隐”思想

    针对亲属间犯该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从宽力度很大,会不会引起争议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关于亲属间犯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

    2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一般标准设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这位负责人表示,解释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种类、次数、上游犯罪的性质及对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规定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关于一般标准,解释从犯罪数额上予以确定,设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这位负责人说,“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不宜设置过高,否则实践中很难用到,但也不宜设置过低,否则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十万元的数额标准参照了盗窃、诈骗、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数额规定,体现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的特点。

    关于特殊标准,解释明确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应严厉打击;二是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三次以上的,价值总额达到前项十万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万元)的;三是针对公用设备、设施及其他特殊财物,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数的限制,只要数额达到一般标准十万元的一半即五万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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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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