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实施办法明确,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等3种情形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审。
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实施办法明确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实施办法提出,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和工资薪酬做出保障的同时,也给人民陪审员履职划出了“红线”,即存在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充当诉讼掮客等情况的,将免除其职务并进行惩戒。
据了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25家试点法院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