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

发布时间:2015-05-24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实施办法明确,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等3种情形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审。

  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实施办法明确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实施办法提出,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人身安全和工资薪酬做出保障的同时,也给人民陪审员履职划出了“红线”,即存在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充当诉讼掮客等情况的,将免除其职务并进行惩戒。

  据了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25家试点法院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