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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为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发布时间:2015-05-23      来源: 中国网    点击:

图为被告人唐某、于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曹璐 摄

 

两名20岁的年轻人,分别驾驶着“兰博基尼”和“法拉利”超跑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展开了一场“公路追逐赛”,结果造成车辆毁损、道路设施损坏和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5月21日上午,两名年轻的肇事司机唐某和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拘役4个月,罚金8000元。

“我错了。因为我的过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极大伤害,今后我一定知法守法,绝不再犯。”在最后陈述阶段,唐某和于某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意,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均表示认可。

早上9点庭审开始,由于案件备受关注,朝阳法院的大法庭内聚集了各路媒体记者近百人。法庭上的唐某和于某非常安静,在回答公诉人和法庭提问时,声音一直都很低。两人的态度与公诉人视频资料中记录下的事发时的惊心动魄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当庭播放的现场监控视频,4月11日晚9点多钟,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不时有社会车辆通过。隧道内的兰博基尼轿车突然开始倒车,而红色的法拉利轿车则掉转车头,直接在隧道内逆行。两辆车保持一倒车、一逆行状态行驶了约200米后,调整姿态,最终并排停放在了车道内。随后,两车同时出发并加速行驶,其中兰博基尼车辆行驶在前。约13秒后,两辆车驶入到隧道的露天路段,可以清楚看到,当时外面正在下雨。随后,两车相继失控并发生了事故。

当被问及当时这样做的目的时,唐某和徐某的回答如出一辙:“想比一下速度。”据两人说,他们是和朋友一起来到大屯路隧道的,之前两人就认识,唐某开的兰博基尼轿车是他自己的,于某的法拉利轿车则是他母亲的。

根据相关部门鉴定,唐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最高速度超过每小时179公里,于某驾驶的法拉利轿车最高速度也超过每小时165公里,法庭上两人均表示,知晓当时该路段的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

唐某和于某说,事故发生后,两人经过商议由于某拨打122电话报警,随后两人便在原地等待交通民警的处理。次日,民警电话通知两人到交通队,于某主动到案。唐某手机关机,其给徐某送钱时,在医院碰到民警被传唤归案。

据了解,唐某和于某均有驾驶资格。飙车时,唐某的车上还有一名乘客徐某,两人都没有系安全带。车辆失控发生事故后,造成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对于给朋友造成的伤害,次日唐某专门到医院进行了赔偿,两被告人家属也已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失32万余元。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害人徐某与两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属于情节恶劣。两人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于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唐某属于传唤到案,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也能供认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就此案定罪量刑的相关情况,主审法官刘砺兵庭后解释说,危险驾驶罪是刑罚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依照该条款,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两被告人在城市道路采取超速驾驶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刻意追求超越对方的意图,为显示车技、比拼车辆性能而驾驶机动车相互竞赛、追赶,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符合了“情节恶劣”的条件,但还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损害后果,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比较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本案中,被告人都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驾驶技能,也没有饮酒、吸毒等行为,其事发地点和时间选择了该路段车流较少的时刻,因此两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两辆车竞速过程中,没有其他车辆通过,围观人员也都聚集在隧道中间,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后结果也只导致车上一人轻伤。综合上述,两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记者从朝阳区法院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740余件,始终处于较高的发案态势,且近两年上升明显。从案件类型上看,除了两件5人属于因追逐驾驶行为被定罪处罚外,其余均因醉酒驾驶而被处罚。在犯罪主题上,男性占有绝大多数,比例约达98%,其中20岁至30岁的年轻人占到了四成。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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