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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冷场”

发布时间:2015-05-22      来源: 思享学人    点击:

本文作者21Busy王峰,来自公号法大(ruleofdada)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用户体验

 

一个老朋友打来电话:“动态君,你是否还经常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答:“是呀。”

 

他又问:“最近这个网站是不是出了问题?我在搜索框里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检索’,网页却打不开了。”

 

我传授了他“必杀技”:“不断刷新”。

 

搜索结果页面果然出现了,可是他点击搜索列表的第2页时,网页再次打不开了。于是,我传授了他另一项“必杀技”:“继续刷新”。

 

果然,网页又正常了。“可是找不到我要搜索的那件案子的判决书啊?”他说,这是一起已经终审的民事案件。

 

这就不是网站技术的问题了。

 

司法公开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当头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法院三大公开平台中第一个建设完成的平台,又是司法公开的缩影。最高法院的本意,是将它打造成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海量数据库。

 

“裁判文书上网最大的获益者是谁?是学者”,一名级别很高的法院系统领导曾说。

 

可是《一周司改动态》曾问一位知名的司法统计领域的学者,“在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什么研究?”

 

“不敢用”,他回答,“一是已经公开的文书是有选择的公开,二是这个网站的搜索结果也不靠谱”。

 

的确如此,搜索某个关键词,往往会发现第1页里的某个案件又在第2页出现了。发布裁判文书的格式也不相同,有的判决书标题是“张三”涉嫌受贿罪,有的判决书标题则是“张某某”涉嫌受贿罪,还有的判决书标题是“张三”,正文则是“张某某”。

 

哪些判决书没有上网

 

单从数据上看,司法公开在一年多时间里取得了爆发式的成绩。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法院工作报告中介绍,2014年,中国建成了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和部分省区市法院实现了能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目标,截至今年2月底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

 

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并将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增长。

 

但为什么又要说裁判文书上网“冷场”呢?因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不到复旦投毒案、招远杀人案、刘汉刘维黑社会案等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的判决书;也看不到李达球、王素毅、倪发科、季建业、廖少华这些省部级官员受贿案的判决书。吊诡的是,在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周镇宏受贿案,判决书却“首发”在贵州省法学会的网站。

 

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今年年初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全市三级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

 

然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生效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全部裁判文书只有80757份。而慕平工作报告中介绍的北京市法院2014年结案数为结案448246件,比例只有18.01%。

 

一名法院内部人士说,按照法院内部的测算,生效裁判中大概有25%左右的文书依法应当上网公开(在部分基层法院,调解结案数占案件总数比例可超过80%)。但北京市18%左右的上网率说明仍有7%左右的案件没有上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这份司法解释,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而按照《规定》,只有四种情况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尽管“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是个兜底的“黑洞”,但这个“黑洞”仍不能任意对抗“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司法公开“运动”的内在逻辑

 

但在法院内部,思路正在起变化。

 

2014年底,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管理理论专业委员会、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重庆市高级法院主办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司法公开背景下的审判管理”专题研讨会召开。

 

这次研讨会综述发表在了今年5月出版的最高法院主办的一份学术期刊中。参会人员讨论了“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制”问题,得出了“裁判文书公开并非无原则的公开,应当准确把握公开的‘度’”的结论。

 

比如四川高院审管办主任蒋敏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要从司法本位转向当事人本位,且要赋予当事人提出不上网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北京大兴法院副院长曹庆安提出比例原则,认为对私权的保护要优于裁判文书公开;如果公开对当事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了重大影响,则失去了公开的价值。

广东高院的课题组则提出,要赋予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异议权,并赋予其相应权利救济途径。

 

可以说,这种法院“共识”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因为按照司法解释,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的是技术处理而非不予公开整份裁判文书的做法。

 

这说明,法院受到了不愿公开自己案件信息的当事人的压力。按照我国的司法政策,我国法院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涉法涉诉信访的烂摊子——这个前车之鉴就摆在法院面前。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炎辉的分类,司法公开分为作为自我革新的内生型司法公开、作为政策回应的外发型司法公开。他认为,外发型司法公开的特征包括决定性动力来源于司法体制外部、自上而下推进、迅速和跨越式发展。——悉数符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

 

杨炎辉认为,内生型司法公开的动力则是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以及为了维护和法律共同体的关系等。

 

内生型与外发型司法公开并非孰优孰劣、一正一反,但如果外发型动力占据优势,司法公开极易演变成一场“运动”,毕竟外界社会有要求公开裁判文书的压力,自然也有不公开裁判文书的压力。当西风压倒东风,也就意味着一场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运动”的散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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