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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倾向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基层 法官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 (2008-2011) 》(婚姻家庭继承部分倾向性意见)

来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主编: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本文为婚姻家庭继承部分倾向性意见摘录,仅供学术、实务研讨之用,如欲引用,请务必核对原文。

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目录

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2.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7.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8.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9.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10.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11.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12.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1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14.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5.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16.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17.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1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9.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7.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同时应当以疾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8.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9.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0.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1-19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在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11.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12.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在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有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14.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5.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16.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贵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1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9.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 》简介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版 (2014年1月1日)

平装: 565页

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7510907543

条形码: 9787510907548

商品尺寸: 23.8 x 16.8 x 2.8 cm

商品重量: 780 g

品牌: 博库

ASIN: B00I3TB3XI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2008~2011年民事指导性案例汇编。编写者以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司法权威、惩治犯罪为宗旨,经过对调研、审判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加以精心筛选,并加以透彻、深入的论证、分析,既为社会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司法指引,又不失为一本普及法律民事知识的优秀读本。

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一、物权

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2.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3.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4.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

5.限制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业主公约或章程的效力问题

6.业主委员会有权保护业主共有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7.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9.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0.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1.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12.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13.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1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

1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法总则

16.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17.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18.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19.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

20.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

21.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22.胜诉方不积极要求对方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3.发生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前的合同解除行为,应如何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24.债权人持续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且对剩余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

25.对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合同

26.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27.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

2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9.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30.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1.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3.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35.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36.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37.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38.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9.《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0.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五、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42.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3.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44.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5.《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

46.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承租人不能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47.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48.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六、借款、买卖、运输、委托合同

49.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50.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1.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52.出售未注明实际承运人客票的公共客运站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一并认定为运输合同相对方

53.供货方超载运输不应成为收货方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

54.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5.因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行为导致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法律责任

七、一般民事侵权

56.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其赔偿范围

57.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8.“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59.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60.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6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62.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63.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6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65.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66.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67.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68.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69.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70.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71.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是否适用公平责任?

72.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73.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何种责任

八、劳动争议

7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5.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给付

7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能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77.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认定

78.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

79.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后合同义务

80.“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九、婚姻家庭继承

8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82.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8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8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8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8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87.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88.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89.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90.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91.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92.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9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94.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95.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十、公司、合伙

96.合伙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97.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98.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

99.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遭受其雇员侵害时的处理

十一、民事诉讼程序

100.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101.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2.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103.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104.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105.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

106.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107.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108.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109.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

十二、其他

文摘

  那么能不能由单个业主分别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享有所有权呢?我们认为不能。理由在于:(1)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理即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专有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边界不能超过壁心,而外墙面显然是超过壁心的,故外墙面不能归单个业主单独所有,只能归全体业主共有。(2)对外墙面的权属进行这样划分,也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外墙面。因为单个业主的外墙面面积很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有效利用。如果归全体业主共有,面积很小的单个业主的外墙面就能连起来,面积就比较大,就能够很好地被利用,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理。(3)在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也不可能将特定房屋的特定外墙面登记为单个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以上理由,本案中,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主张自己房屋的外墙面属于个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既然小区房屋的外墙面不属于单个业主所有,那只能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了。

  需要说明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但如果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的规定,某一专有部分的外墙面只能属于单个业主使用,其他业主无法使用,单个业主的使用也不可能给小区其他业主再支付费用,则该外墙面属于单个业主。这主要指的是有的小区一、二楼是商铺,售价本来就比小区的其他楼层高得多。既然是商铺,商户就很可能在自己购买的商铺的外墙面上做广告。如果商户在自己购买的商铺的外墙面做广告还要给小区全体业主支付租金,于情于理于法都不通。所以解释上宜认为这部分商户的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商户。我们认为,根据小区外墙面只能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上述三点理由,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该观点中谈到的小区一、二楼商铺可以无偿使用外墙面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与外墙面的权属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宜混淆。关于独栋别墅的外墙面的归属,我们认为,应当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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