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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说┃张经伟:司法为民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 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    点击:

作者张经伟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面对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人们对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和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感觉压力山大。“中国法治看司法,中国司法看法院”,无疑,司法机关要在解决矛盾纷争中勇挑重担,法院就必须有所作为。当前,许多法院积极投身社会管理活动,法庭外一片热火朝天之势。究其原因,还在于法院自身政治地位偏低,急于通过显性的外在的作为来彰显自己的权力与地位。法院过于频繁地参与社会管理,不仅是对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的轻视,更有可能导致司法权僭越,使法院从政治的边缘协助地位进入到中心主导地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成本巨大、而且收效甚微。要真正提高法院地位,树立司法公信,还是应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应妥善处理司法中的能动性或灵活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既能动也克制,遵循司法基本规律,有效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要反思现行诉讼模式,在审判过程中能动行使职权

目前涉诉上访多、民调指数低等问题严重困扰法院发展,但仅仅靠发几张“便民卡”,上街做几次普法宣传活动,主动出击参与几次调解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涉诉信访发生的重要原因是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及对法院从职权主义过渡到当事人主义的不适应,认为法院没有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轻易下判,造成案件实质的不公平、不正义。针对此种情形,法院应该适时反思现今的诉讼模式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模式是否符合现在的社会形势?能否应对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将发现案件真实的任务交给了当事人,审判权则被严重弱化,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改革在习惯了将“包青天”这类善于发现案件事情的地方官员奉为好官的中国民众看来,法院只是在为自己的不作为寻找正当性、合法性依据罢了。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应该在更加本质的领域进行更加深刻的改革,在坚持当事人辩论主义模式的同时,不忘充分行使自身审判职权,在保持中立的同时尽力去发现和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加强对当事人诉讼的指导,不断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二要树立个案价值标杆,创设规则指导民众行为

精辟地说来,法治就是规则化的治理,法治社会要求社会遵循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和无序状态。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使命就是创制并确定社会规则,规范各类社会行为,构建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承载着一定的社会职能,是具有公众指引效果的评价活动。由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涵盖在法律法规之下,各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都直接或间接地变成了应受或可受法律评价的法律事实。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确立社会机构运转的规则及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通过个案中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来倡导正确、高尚的价值观,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规则的可预见性。在例如许霆案、彭宇案、广东二奶案等一系列新型且敏感案件中,人民法官就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社会价值观、立法目的、行为心态及后果预期等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论证,充分发挥法院的规则治理意识,为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树立起标杆如此,法院的社会地位及形象才会随之得到提高与升华。

三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干部的指导

集中精力解决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充分发挥法院作为维护公共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要完善社会分工,将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如下乡走访、诉前调解等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干部、基层自治组织处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村干调解、政府行政调解等各种调解方式的优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后,更应当充分挖掘人民调解的潜力和活力。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在包括基本法理的阐释、赔偿数额的计算、调解文书的制作等方面适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乡镇、村、社区干部的指导与协助,以提高其在社会大众眼中的公信度,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院这种统一的指导一方面有利于节省时间、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归纳吸收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经验,反过来再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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