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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发布时间:2015-05-09      来源: 法律共同体 论坛    点击:

【以案说法】冯正虎: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童凌违法拒收起诉当事人冯正虎二件行政案起诉状、刘淑珍一件行政案起诉状,她坚决抵制《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拒不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让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实施第一日就形同虚设。

 

2015年5月4日是五一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上午9:00,我抵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准备提交二件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行政案件起诉状。在法院遇到另一位八十几岁的起诉人刘淑珍,由她女儿崔福芳陪同,亲自来法院提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行政案件起诉状。

 

 

 

我进入立案大厅,领取了二张排号单7004、7005,并填写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材料收据》,坐在大厅的椅子上等待提交起诉状。今天,浦东法院立案大厅布置的喜气洋洋,又有摄像,又有采访,为了媒体的宣传又虚假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的老套路,欺上瞒下,阳奉阴违。

 

今天是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浦东法院不是进一步,而是退一步。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拿了排号单直接向立案窗口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今天却在立案窗口之前加了一道程序,要由庭长先审核一下诉状是否可以接收,若庭长不同意,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就不会接收诉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立案登记制成了预审立案登记制。

 

 

 

我的起诉状被童庭长的预审刷下了,那位老妇人的起诉状也被童庭长的预审刷下了,童庭长权力很大,没有理由,就是死活不收诉状。我劝八十几岁老妇人中午回家,由她女儿留下继续交涉。童庭长态度很好,陪我们聊天,中午还请我们吃法院的客饭。立案二庭(信访)的王庭长也陪着我们,他们把我们留在办公室里,怕我们去立案大厅坏了他们的“好事”。浦东法院在演戏,如果我们对记者说实话,假戏就拆穿了。

 

我从上午9:00一直到下午16:30在浦东法院等候童庭长收起诉状,童庭长足足陪我们五、六个小时,不敢离开我们,就是拖着不收诉状。我劝她:今天是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你作为庭长一定很忙,没有必要陪着我们,既然你拒收我的诉状,我也不会硬要你收,我去立案大厅里坐坐,看看你们如何立案,也就算来搞调研吧。

 

我告诉她:现在的中央领导人是从地方基层一步一步上来的,他们很清楚下面这些人会怎么混,所以他们出台的法规政策守得很紧,细化易操作,不让执行者混。新旧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方面粗看感觉差不多,基本条款过去也有,许多条款是从过去的司法解释并入新法,但新法与旧法有两点根本的不同:1. 条款细化清晰,法官想混也不行,权力者没有干扰的空隙;2. 增加了立案方面违纪违法的具体事项及惩罚条款,违法必究。

 

几个小时我反复向童庭长宣讲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感觉她对这些新法规很陌生,或许新任庭长工作忙得来不及学习。她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耿耿于怀,不适应,总认为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没有两样,立案还是要审查的。

 

她请求我放过她,不要为难她,先到其他法院去立案,过几天再来浦东法院。我告诉她:“我真的没有想为难你,只是想让你收下诉状,没有要求你当场立案。而且,收下我的诉状不是你开先例,领导不会怪罪你,因为一年前上海搞立案改革时你上面的中院已收下这些案件的诉状并出具收据,你收下诉状,仅是原地踏步,不会触犯一些不让我立案的领导。”

 

我继续对她说:“若是5月1日之前,你的请求我肯定会给面子,到其他法院去了,因为旧法没有说你拒收诉状的行为是什么。今天不行了,新法明确规定不接收诉状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而且还要追究。我是一个坚守法律的人,怎么能默认违法行为呢?而且,今天我在你这里的情况,很快会传遍上海的其他法院,大家都在看,你可以拒收诉状,其他法官也可以,你可以违纪违法不受追究,其他法官也可以大胆地违纪违法。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各法院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院,漠视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几天,以后迅速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法律实施才有生命力。我4月7日致最高院周强的信中写道:“司法改革动真格,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徇私枉法的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威严。”

 

我在法院办公室里花费大量时间反复规劝,就是不希望她犯明显的错误,不收诉状已是铁板钉钉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要顶风作案呢?她,即使加上支持她违法行为的这些领导,真的有力量与中央对抗吗?我告诉她:“我真的不愿投诉你,希望你依法收下诉状。若我一旦投诉,就会追究到底,你的领导帮不了你,除非他也敢违法担责。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写的明明确确。”

 

到了下午15:50,她陪着我们聊天,但还是没有收诉状之意。我就对她说:“童庭长,法院马上要下班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再拖下去,我给你十分钟时间,你再考虑一下,是否可以收下诉状。若不收诉状,我就启动投诉程序。”童庭长要求我等一会,她出去马上回来。我说:“好的,等你回复。”或许,她离开办公室去汇报了。我不相信,她真的能胆大妄为,做与法律对抗的自杀行为,她的背后是否有人在操纵?

 

一会儿,她回来了。她问我:“向谁投诉?”我告诉她:“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我就先向浦东法院纪检部门投诉。”她说:“可以投诉我。”此时,已过下午16:00,我就向隔壁的投诉中心投诉童庭长不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位值班的老同志接待我,给我一张白纸要求我把投诉内容写在纸上,他会送到纪检部门。

 

我当场写下投诉:“立案庭庭长童凌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责任,保障当事人诉权。 冯正虎 2015年5月4日 ”

 

童庭长也在投诉现场。我写完,童庭长帮我复印一份让我留存。我向童庭长所在单位投诉,童庭长不会觉得有压力。违法又怎么了?旧的习惯是听领导的(顶头上司),对法律没有敬畏感,对中央的政策不当一回事。根据以往的经验,新法、新政热闹一段时间,还是轮回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旧局面,这次也是这样吗?

 

我4月初给习近平、周强的信及致最高院的司法监督书中预告这点: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若不接收诉状是一件小事、小错误,就没有必要作为禁令写进法律,中央深化改革组更没有必要出什么意见。法律的禁令、中央的规定肯定是大事,不可乱作为,也不可不作为。童庭长违法违纪,还是明知故犯,现在该怎么处理?

 

不出我的意料,第二天我上午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下午去杨浦法院,已听到法官在议论昨天我在浦东法院被拒收诉状的事,其他法院的立案庭法官也都知道了,他们在看领导怎么处理这件违法违纪的事,他们也关心我是否向上级法院及更高层的部门投诉。看来,我也没有回转余地,不得不向上级投诉,并公开童庭长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

 

 

 

冯正虎

 

2015年5月6日

 

 

 

附一、与本文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节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二、5月4日冯正虎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材料收据》及法院排号单

 

 

 

来源:fzhenghu.lofter.com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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