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官等级?
何谓法官等级,95年颁布的法官法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只是在第十九条做了法官等级确定的规定,即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官法的该项制度,97年最高法会同中组部、人事部颁布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三条对法官等级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次年,最高法根据制定了《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并实施,陆续开展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其时,尚没有法官津贴等福利待遇保障的跟进,法官等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身份、一种审判资历和一种职业荣誉。
我国法官等级的前生今世
我所在的单位是2000年初次评的法官等级并进行了颁证仪式,不少白发苍苍的前辈因其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和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一样被评定为高级法官。在颁证仪式上,这些前辈们所展现出的那种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让我们这些法院新丁敬仰不已、心仪不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7月31日,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津贴按现行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共分12个等级: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说实话,这些津贴数额不大,不同法官等级之间差距也不大,法官们按照审判年限和职级调整晋升等级,看重的仍然是其身份和荣誉象征,真没把法官等级背后的拿些钱太当回事。
2009年底,上层要对法官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重新制定,原因不详。除了新晋法官仍套用原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外,其他原有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工作完全停止。在漫长的等待中,本来该晋升到高级法官荣休的老法官们,一个个黯然离去,留给我们的只有不甘的背影。法官们请自行脑补下列对话——孙子:爷爷,隔壁的张爷爷退休就比你早一年,他是高级法官,您为啥只是一级法官啊?爷爷:爷爷水平不比老张差,只是命不好,没赶上。呵呵……
那些秘而不宣的文件
据说,自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暂停后,最高法多次向全国各级法院征求意见,一直在密切和有关部门沟通重新制定评定标准,并且陆续出台一些文件、规定,最近的一次就在去年12月份。那么问题来了?法官们,无论是否将来要和司法改革背后的具体利益挂钩,但既然法官等级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事关每一名法官,你们被征求意见了吗?你们知道文件的具体规定吗?
北风君极度好奇,费心巴力的从网上、朋友圈里扒拉出这么几分东西:
文件之一:2011年7月,中组部、最高法联合印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法官等级评定将执行新的标准。在该暂行规定中,调整了法官等级评定标准。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是: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国家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省部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县处级副职至正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科员至乡科职正职)。
文件之二:2014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应该恢复问题”的答复》,全文如下:根据2011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法官等级评定将执行新的标准,原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同时停止。由于这项改革政策强、涉及面广,有些问题尚须在实施意见中商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官等级工作的暂时停止,确实对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带来较大影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力争早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文件之三:2015年2月,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该意见再次明确如下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的照应关系。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乡科职正职:一级法官;乡科职副职:二级、三级法官;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以上文件内容简而言之:法官等级完全和行政职级对应,当多大的官就可以有多高的法官等级;非直辖市的基层法院,除院长外其他法官等级最高只能到一级。高层领导,无论以前从事何种职业、是否具有司法履历,一旦被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就可以郑而重之、堂而皇之的披上高级法官甚至大法官的华丽外衣;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们,若是没个一官半职,就别想高级的事儿了,您连个县处级都混不上,凭什么让您高级?学习完上列文件,北风君不由的赞叹一声:高层文件生动形象的诠释了什么叫有权就可以任性!
法官等级新规定会是压垮一线法官的最后一根稻草么?
昨日欣闻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以91.03%的赞成率获得通过,创下近年来的新高,各级法院领导们欣喜若狂,我等一线司法民工虽不敢说为之有毫厘贡献,也与有荣焉。但法治的大厦终需万千一线法官做砖做瓦支撑的,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这喜大普奔的时刻,北风君还是忍不住象讨厌的乌鸦一样聒噪几声,期待披着大法官、高级法官华丽外衣的领导们能在不快之余有些许警醒。
案多人少在绝大多数法院绝不是伪命题,不少法院看似法官人数不少,但沉淀在审判一线办案的真不多,一线法官早已不堪重负,法官流失已经不再是趋势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各改革试点纷纷以法官员额制为突破口打响了司改第一枪,不可谓不对。错的是在员额制改革中,院长们、审委会委员们、庭长们虽然早已不办案或甚少办案,但都可以借着司改的东风率先抢滩登陆,乌央乌央的广大法官们还得苦苦争渡争渡。员额制改革尘埃落定后,具有大法官、高级法官职称的领导们也未必会奋斗在审判一线,能担当审判长敲下法槌已然是难得;因为法官基数的减少,侥幸占据法官员额的中坚力量难免要承办更多的案件;原来已经在办案的助理法官们,为了将来的尽早进员额,仍需苦逼的办案,即便没了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军心已经动摇,法官流失将要加剧,这是我们一眼都能看得到的前景和现实。
我国近90%的案件是在基层审理,因此三十余年来,最高法的历任领导都不厌其烦的在强调重视基础、关爱基层,稳定一线。而且,一名在基层一线办案数十年的普通法官,在专业水平上,未必就不能比刚从其他机关调来的领导或最高法院的年轻法官高级。不过,如果没有建立起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的刚性机制,就骤然推行新的法官等级制评定办法,在不远的将来,因为门槛高低的不同,同年进入法官序列的年轻人,在最高司法机关工作的可以早早进入高级法官序列,而在基层的则永远没有可能再取得高级法官职称。根据并非空穴来风之语,司改的成果之一是要将法官等级和法官待遇联动,法官们要想取得高级法官职称,拥有更优裕的法官待遇,只有华山一条路:坚持官本位理念不动摇,奋力提升自己的行政职级。
法官员额制和法官等级制对法官而言,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如果说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们因其曾有过不凡的司法历练而占据员额,尚情有可原、理有可讲的话,那么任性的权力所规制并即将实施的新法官等级制,必将使无职无权低级别的法官们沦为折翼的天使,将来法官们纷纷选择用脚投票绝对在所难免。
话外之语:我们需要什么要的法官等级制?
合理的法官等级制度不仅能引导法官朝着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司法公正道路前进,而且也能够预留法官通过组织安排到党政机关参与国家政治治理的接口,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法官等级制度。
首先法官应该有平等的等级晋升空间。而不能因为法官所处的机构层级不一样,其级别晋升的空间也不一样。无论法官是在基层法院,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他们的级别晋升机制应该是一样的。不因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就不从五级法官干起,也不因为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就不可能晋升到高级法官。只要是恪尽职守、公正司法,他们级别晋升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外,其余全国四级法院全部法官,完全可以按照法官在审判岗位的工作实绩、年限和考评结果予以晋升。
其次要为法官人才流动预留必要接口。考虑到目前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态中,一方面法院是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机构存在的,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能力,对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进行组织调整,到其他党政机关任职;另一方面为适当畅通年轻干警的发展途径。为预留法院与国家其他权力机关之间进行人才流动的必要接口,可以设定例外情况,即:如果因工作需要进行组织调动,或法官个人考取公务员职务的,可参照其法官等级合理确定其行政级别。
再次法官等级晋升应当实行“双梯制”。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作为权威性科层制组织机构,无论是院长、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还是业务部门的庭长、副庭长,从应有的选拔机制上讲,应该从现有法官队伍中选拔产生,是具有更高司法造诣、更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因此结合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这部分被选拔到审判业务部门领导岗位上的法官的法官等级除按照前述办法确定外,还可以根据其职务调整晋升相应的法官等级。这种办法将产生良好的制度导向:一是选拔机制避免了外行领导内行的弊端,二是法官等级晋升双梯制的实行,必然出现这些审判业务院、庭长的法官等级高于非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有利于引导其他具备法官资格以及优秀管理能力的领导向审判业务部门流动。
各级法院领导们言必称法院是输出公平和正义的地方,那么能否约束一下任性着一路狂奔的权力,公平、正义先自身边、手下的法官始!
转自:法官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