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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不是“橡皮筋”-法律界人士眼中的“南辕北辙”式判决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新华网 思享学人    点击:

 

 同一家企业,同一起民事诉讼案,通过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到再审又被完全推翻……不少法律界人士关注到了这样“南辕北辙”式的判决:同一起案件,法官适用不同法律,或自由裁量空间太大,都有可能让法律应有的刚性、“铁榔头”效应,变成了任性的“橡皮筋”。

 

  一审二审都判输,再审全“推翻”

 

  在浙江省宁海县,同一家企业连着遭遇两起案件,而且出现了“一审二审都判输,再审全‘推翻’”的尴尬。

 

  “案子虽然都是‘小案’,但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前前后后两三年时间,精力全部耗在官司上。”高志宏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经营一家公司,因县模具城建设需要,县政府协调会确定该公司被列入整体拆迁安置规划范围,模具城与公司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一年半内腾空搬迁,模具城作为拆迁人,与宁海县银海拆迁公司一起协助公司落实8亩工业用地。

 

  高志宏说,由于各种原因,安置用地一直未落实,直至2013年9月,有关部门才给出安置地块的口头规划选址意见,造成高志宏的公司无处搬迁,被动违约,形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宁海县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高志宏公司搬迁腾空,并承担违约金170万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是刑事附带民事案,审理过程类似。2013年3月,高志宏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醉酒驾驶单位车辆从事私人活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内1人死亡。宁海县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77万元。

 

  不过,这两起案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均认定为“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宁海县法院回应称,“作为下级法院,他们尊重省高院的判决。”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起案件的“轮回颠覆”式判决,对法官的专业要求、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都提出了挑战,造成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庭、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驾驭使用。

 

  同一案件你判“抢劫罪”,我判“敲诈勒索罪”?

 

  法律界人士认为,同一起案件审判结果天差地别,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自由裁量”的“任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张智勇表示,有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方面有相似之处,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张智勇曾遇到这样的事:同一个案件,一家法院判的是抢劫罪,另一家法院判的敲诈勒索罪。此外,比如贪污罪、私吞国有资产罪,也有相似的地方。

 

  “同一犯罪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判决结果有差异,这是存在的,如受贿罪、盗窃罪等,适用不同的法律结果会不一样。”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要有的,主要是怎么合理使用的问题。这里面最重要的还是法官队伍的素质,俗话说,‘良心是最好的审判’。”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分析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法律本身就规定,在很多刑事、民商事案适用过程中,可以有一个合理的区间,比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最低刑三年,最高刑死刑,有的民商事案件上下浮动的空间也很大;二是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比较好,对法律条款的运用较准,在事实认定上就能把握好,能够契合案件事实,反之就有可能滥用、过度使用。

 

  不过,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认为,这种现象不应该发生,法律要求统一性,法律本身在立法过程中就要求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造成权利寻租。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不少百姓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非黑即白。而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然而,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都是法律界公认的既成事实。那么,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自由裁量权呢?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来,司法解释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越细致,就越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性”。

 

  李大进认为,法律修改时要更加精准、精细化,避免在立法之初就留下这样的空间。同时,正如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讲的那样,“坚持从严管理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持续抓好法官队伍素质。

 

  “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更需要强调司法监督、司法公开、阳光执法,通过多种监督以及终身追责等一系列的举措保证司法公正。”刘红宇说。

 

  一位法官说,自己的同事——一位刑庭庭长做了近十年庭长后,被法院一纸调令任命为民庭庭长,然而从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判案思维都是截然不同,“有时判案还不如一个新法官,都要从头学起。法官是比较特殊的岗位,要求专业化程度高,基层培养法官时,更要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

 

  此外,案件审理中存在二审裁判思维固化,也需引起重视。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认为,有的基层法院往往以为维持原判就是维护法律权威,二级法院对一级法院的判决通常是“能不改就不改”,原因之一就是发回改判率涉及到现在法院的考核制度,直接和奖金以及能否评先进挂钩。

文章来源:新华网

(采写记者:岳德亮 李亚彪 周凯 魏董华 孔祥鑫)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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