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从政有经而令行为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一个崭新的、更加先进的行政法体系悄然形成。其中影响较大的便是用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即老百姓要告行政机关,该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首先,该项制度的出台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即普通老百姓之间的关系,这自然会产生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力量抗衡一直在变化。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行政机关的管制和全能,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那时候的行政机关在某些方面像一位对孩子关怀备至、管教严厉而又宽泛的母亲,好像生怕自己幼小的孩童偷懒、不进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到了物质生活比较充足的今天,行政机关的“大权在握”似乎也已经不利于社会这个已经成年的“孩子”的成长了。简政放权使行政机关逐渐走下了高高的楼台,便民服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悄然“生长”, 微信、QQ、微博等新型的服务方式的出现更让人民感受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新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去除了“维护”两字,直接变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首长出庭接受原告的质疑和否认便是监督行政机关的直接的体现和最好的方式。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制有利于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老百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等,注重双方民意的协调,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关系。行政案件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民与官之间的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甚至是激化,比如工伤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工商登记等等。如果说民事案件双方的平等性让当事人有一种“who is afraid”的底气,行政案件民与官的“实力悬殊”则不免让当事人有一种“you are the boss”不平衡感,加之之前的矛盾纠纷本身就让民众对机关有不信任感,法院成为最后一道公正的防线,也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一次良好契机。
在行政主导的权力结构模式下,能够减缓当事人的“冲突情绪”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单位“一把手”的重视程度。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意味着向全社会公开宣告他(她)本人愿意代表本单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当然这并不是要让行政首长整天去做法律专家的事,但他们通过参加庭审可以亲眼看到,以追求效果和效率为“天然目的”的行政决定,在“合法性审查”的放大镜下会受到怎样的质疑。这种“现场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今后在相关决策上的影响力,是任何事前或者事后的工作汇报所无法替代的。
行政首长的出庭对于提升行政审判的水平以及落实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极大的鼓舞和促进,同时也是对民众的一种最好的尊重。我经常能感受到原告当事人在看见被告席上坐着单位“一把手”时候的那种得到重视的“满足感”和“平衡感”,这无疑将有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并不都是老百姓“胡搅蛮缠”,更多原因还是在于具体行政行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能让行政首长直观、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不足,从败诉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第二,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第三,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群众能够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信任。即便当事人未能胜诉,他们也会相信自己的诉求在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和裁判,自愿息诉服判,并自觉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最后,一项新制度的出台即使是先进科学的,也难免会在执行时存在弊端。行政首长出庭有时候确实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但是,领导亲自出庭就一定意味着他能够“胜败皆服”,毫不迟疑的执行法院判决?换句话说,行政诉讼的执行是应该靠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还是靠领导的觉悟或醒悟?毫无疑问应该是前者,这才是法治政府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即使领导亲自出庭对于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也没有丝毫的实际意义。现在实践中,出现一种倾向,那就是行政首长出庭的不少是行政机关有可能胜诉的案件。这种现象从反面验证了上面的观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多大程度上是作秀,多大程度上能够有实际效果,这确实值得我们更深入的思考。这就要求政府法治意识的提高和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的外部审判坏境的完善。
总的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制虽待完善但已是法治的一大进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应该让“敬畏法律成为习惯、尊重人民成为自觉、平等理念成为行动,使当被告不再是见不得人的事”。“领导”频频坐上被告席,往往换来的并不是丢面子,而是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