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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对司法公开的三大期许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谢向英律师的法律博客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第一次对外公开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一共涉及到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内容,并且提出了推进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应该说这一份白皮书的发布,彰显着最高院对司法公开的重视,对深化司法改革的努力。

 

文 | 谢向英

来源 | 谢向英律师的法律博客

 

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份白皮书,对于一些较为敏感、较为迫切的内容并未涉及。对此,特提出对司法公开三点期许。

 

一、旁听制度的真正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不是本案证人、鉴定人的可以旁听。但在现实中却经常存在家属、记者或者一般公民无法旁听或者变相被剥被剥夺旁听。

 

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未理解庭审旁听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所具有的价值,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使得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

 

旁听制度无法真正落实,或者在一些敏感案件无法让家属、记者到庭旁听,实际上将导致不利于案件的真正公开审理。而遮遮掩掩带来的将是各种有害的猜忌和谣言,造成极大的负能量。

 

有人会说,庭审案件不公开也有存在客观原因,比如法庭小,座位少,旁听人员多,无法满足等因素。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法院有心真正落实旁听制度,许多问题都可以想办法解决。比如,如果采取抽签的方式,那么即使“僧多粥少”的情况存在,无法旁听的人员也会坦然接受;再比如,至少保证每一家到场1位或者几位,保证庭审能够畅通传达给外界,那么也不会有猜忌与多疑。

 

旁听制度的真正落实是司法公开的关键一步,也是公开审判的应有之意,更是防患冤假错案的有利机制,这是对司法公开的第一大期许。

 

二、大案、要案网络直播的继续发展
 

 

案件审理网上直播可以带来很好的社会效果。

 

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带来的正面评价就非常高。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群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彰显了社会公平与公正,也起到了一定普法教育意义。相比于传统的新闻信息发布方式,微博直播类似地方法院的“自媒体”,相对便利。微博直播方式更为方便、直接、简洁,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社会影响力大,这也对探索司法公开路径与方式、促进阳光司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笔者认为,以微博直播为代表网上直播是法院审判主动适应科技发展的产物。以往,认为旁听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公开审理,但是即使再大的法庭也只能容纳不下一千人的旁听人员,而网络直播,其覆盖率、传播速度是以往旁听无法想象的。因此,针对老百姓关心、关注的大案、要案,应多进行网络直播,让司法公开进一步落实。

 

三、再审案件中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提倡司法公开,就不能不提到再审案件中的司法公开。

 

聂树斌案件,律师终于翻开了尘封已久的卷宗,希望这是给再审案件律师的阅卷权下了基调,开了好头。

虽然刑事再审申诉并不能直接启动重新审判,但是它仍然是刑事再审程序中的重要诉讼活动,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审判监督程序律师是应当参与诉讼的。而且,在实践中,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刑事再审申诉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但是在律师在刑事再审申诉中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可以开展的工作范围等多个方面到目到为止都还是空白。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再审案件,律师至今仍无法阅卷。但是,律师无法阅卷,无法能够起到真正的辩护义务呢?

 

另外,笔者认为代理申诉的律师应当享有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的权利等。当然,这是另有之意了。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院在两会之前公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表明了其深化司法改革的决心,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关键还是落实,笔者期许在今后的实践中,上述三大期许能变为司法改革释放的红利。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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