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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起法院有状必接,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是否立案,应先行立案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相关报道

 

上海一中院:不得拒收诉状

 

撰稿| 王川 高卫萍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制定出台新规,积极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路径,确立了依法“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记者另外获悉,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从成立之初就在探索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的“关口”为立案服务的“窗口”。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长乔林告诉记者,该院制定出台了 《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规则》),《规则》 主要着力两个方面,分别是完善起诉材料接收环节,健全诉权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使其审查的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

 

其主要措施有三个:一是确立“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

 

二是通过专门字号,规范现有的案件接收流程,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

 

三是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明确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

 

乔林强调,“有状必接”的前提是“依法”,并非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要立案处理。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给予充分的程序性保障。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甄别当事人的起诉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如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存在滥用诉权情形的,应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据悉,《规定》的试行,使得案件受理的门槛合理降低,预计案件受理数量将有所增加。对此,上海一中院对新规则可能带来的工作量的提升等挑战已作出了相应安排。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从成立之初就在探索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的 ‘关口’ 为立案服务的 ‘窗口’。”他同时表示:“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近期将推出菜单式 ‘立案登记表’,法官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对照 ‘立案登记表’ 中列明的起诉材料目录,当事人提交材料中有的就打钩,没有的就圈出来,一次性告知缺少哪些材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又避免其多次往返,节约时间,缩短期限。”

  此外,去年新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此类案件的受理登记也将由现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一改行政案件“立案难”的积弊。

 

(来源:2015年2月27日《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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