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中央政法委全文公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于今年6月8日印发,但目前是第一次全文公布。“意见”指出,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此前,中央政法委还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这些文件所提到的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人的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信访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相关的诉求。涉诉信访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于按照一般程序、方式和措施处理的普通信访,而是需要经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裁判处理的信访。 查明真相,作出公正裁判,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热切期盼。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案件实现了裁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相的一致,分清了纠纷的是非曲直,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虽然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反映客观真相,但法律事实并不绝对等同于客观事实,查明真相必须重证据、重事实。法官虽然亲历审判,但却不是亲历纠纷,面对呈现在面前的已有证据,对纠纷的认识能力不能无限扩大。 此外,司法工作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限内,只能依照法律事实做作出裁判,所以司法工作中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如果抛开司法规律和认识规律,简单要求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必须查明“原汁原味”的客观事实,就背离了司法的认识规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件的错位就形成了所谓的“司法错误”。 “司法错误”的标准不同于社会的一般理解,主要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及裁判结果的错误等。除了司法工作者的原因外,还有部分案件是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成为所谓的司法错误。 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判坚决予以纠正,这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也是司法工作不断完善发展和司法程序本身所应承载的使命。涉诉信访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依法纠错必须放在整个法律框架内,着眼于司法领域特有的求是规则,遵循法律原则、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等法律领域的特有规则去处理。 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涉诉信访案件要始终坚持在程序内行使司法权,防止违背法律程序,破坏法治。严守程序底线并不是要片面追求程序至上。只有把司法纠错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才符合司法纠错的规律。针对个案信访压力,不能因为信访就违背程序随意启动再审;不能因为信访就违背证据基本规则;不能因为信访干扰就超越程序,违法办案,损害司法权威和公正。信访当事人也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司法要始终坚持不能因不法行为获利的基本原则,防止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放弃原则,创设不良先例:涉诉信访不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司法程序规避执行的护身符,不能成为个别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敲门砖,不能成为超越诉讼规则的法外人。否则,一定会损害司法公正,必然导致信访层出不穷。 司法裁判权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终局性是其重要特征。除经司法机关依法改判外,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社会公众必须予以尊重和遵循。这不仅是社会成员享有安定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期的必然要求。 如果司法程序没有终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可以被轻易地推翻,那就意味着社会纠纷解决没有终局,社会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社会的和谐有序就将成为镜花水月。 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一些不讲法律、不讲政策,无原则妥协退让的做法,或许能换的一时一事的安宁。但从长期长远看,必然会使违法者得到鼓励,守法者感到吃亏,最终破坏涉诉信访的法治化解决。 那种简单把群众满意理解为具体案件当事人满意的做法应当坚决予以摒弃。要着力通过信访案件的处理,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不断强化法治意识,积极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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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冠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8951。 |
发布时间: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