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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报道法治原则:破案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 财新网    点击:

刑案报道呼唤法治原则:从破案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

 

作者:魏永征 来源:财新网

 

本文原刊于《青年记者》2014年10月(下)

 

 

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报道,在法制新闻中居有重要地位。刑案报道,具有惩恶扬善、普及法律知识、彰显公平和正义等多种功能,许多刑事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予以公开报道含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等重大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对于刑事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和惩处,是法治的体现。刑案报道,同样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刑案报道如何贯彻决定精神,与时俱进,厉行改革,确实值得思考。

 

 

 

 

陈旧的刑案报道模式

 

我们沿袭多年的刑案报道模式,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这种模式,就是以公安破案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

 

  

 

公安宣布侦破某件刑案,查获犯罪嫌疑人,媒体除了报道公安的官方通报外,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对案情或犯罪事实作进一步揭露或渲染:有的请受害人或知情人控诉和声讨那些罪行,有的采访嫌疑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有的找到嫌疑人的亲属、师长、朋友等等,让他们说说嫌疑人怎么堕落犯罪,有的视觉媒介还让嫌疑人面对镜头认罪悔罪,表示感谢政府对自己的挽救,还要揭发同伙,等等。这些报道,特别是对在押的嫌疑人采访报道,有的还进行录音录像,显然是在公安同意甚至主动安排下才能实施和发布的。

 

  

 

许多这类报道,是在公安宣布破案后第一时间推出的,当事人非但还没有被起诉,甚至还没有被批捕。尽管使用了“嫌疑人”的字眼,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认定为罪犯,但是经过这样的报道,公众显然认为罪案已成,嫌疑人就是罪犯,必将受到惩处,已无悬念。

 

  

 

与对公安宣布破案时声势浩大的报道相比,后来对批捕、起诉和判决的报道,就成为一种照章办事的仪式,除非在认定事实和性质方面发生重大变故,一般不会再引起重大关注了。

 

 

 

 

报道模式违反我国司法制度

 

 

第一,这种做法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我国法律对公安、检察、司法三家职责权限分工的更明确表述。我国法律对于查处审理刑案早就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本条规定更加明确表明,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当事人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大肆宣扬他的所谓犯罪事实,甚至要他面对社会当众认罪,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进行检察和审判,是侦查权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然挤压。这个条款,也是对于当事人人权保护的规定,认定有罪,就意味着他的一部分人身或财产权利要遭到剥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被认为是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

 

  

 

当事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大肆宣扬他的罪行,报道他“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的还面对荧屏,带上手铐、剃了光头、穿着罪衣,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这是媒介(背后是公安)代替法院抢先宣布当事人有罪,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审判、公安审判。

 

  

 

第二,这种做法还违反了刑诉法关于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关口,并且规定了证据排除原则。公安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至于媒体自行采访知情者提供的资料,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那就根本不能起到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刑诉法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现在报道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交代,有的还在荧屏现身说法,陈述自己如何敲诈,如何收受不义之财,如何容留他人吸毒,以及如何嫖娼、如何赌博、如何卖淫等等,是不是都有其他证据支持呢?是不是都已经经过查证呢?嫖客说每次要同几个女性一起上床,就是几个吗?妓女说陪男人睡一次收费20万,真有那么贵吗?严肃的刑案报道,怎么可以给嫌疑人提供信口开河的讲坛呢?

 

  

 

这样无限制地报道所谓“犯罪事实”,很容易干扰法庭查证质证,还会同以后法庭正式确认的犯罪事实发生混淆,令公众莫衷一是。有的嫌疑人在荧屏自承“拿了”50万,一年后判决只认定受贿3万,再次引起舆论哗然,令公安和媒介都沦于尴尬的境地。知情权,是要知悉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任意披露未经认定的事实并不是真正满足知情权。

 

  

 

第三,这种做法也违背了刑诉法有关犯罪行为证明责任的规定。犯罪事实必须由控方举证,这是刑诉法一向的规定。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文。记者采访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要他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甚至要他上荧屏认罪悔罪,这是从根本上颠倒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在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下,失去人身自由,说是甘心自愿,坦白认罪,不存在强迫因素,只能是自欺欺人。

 

  

 

第四,这种做法也违反刑事侦查保密的原则。国家保密法明文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把“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列于“机密级事项”。当事人陈述总会涉及案情,涉及他人,特别是那些牵连甚广的团伙案件、单位犯罪案件,公开披露在押嫌疑人的供述,无异向尚未触动或发现的其他涉案人员进行通风报信,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平添障碍。那些迫不及待进行广泛报道的媒体,不知想过这个后果没有?

 

 

 

 

对司法尊严和人权的双重侵犯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在公安侦查期间刑案信息的控制,有严格的规定。在刑案侦查期间超越司法程序披露有关信息,被认为是对司法尊严和嫌疑人人权的双重侵犯。在我国香港地区,刑案罪证必须当庭呈验,严禁在庭审前公开,抢先公开可以成为排除证据的理由,俗称“见光死”。去年还发生《苹果日报》因为抢先采访报道尚在拘押中的嫌疑人而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案情是一起杀害自己父母的严重逆伦罪案,嫌犯被拘捕后送往精神病治疗中心进行精神病理检查。《苹果日报》趁机派记者潜入治疗中心,对嫌犯进行所谓采访,问他杀害父母时的心情,在头版刊登《变态男讲述杀父母一刻:少少慌乱,但平静……》一文及嫌犯照片,还在报纸网站上发布了采访录像。香港律政司认为,苹果日报记者的这种行为,足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庭程序公正,以涉嫌藐视法庭对苹果日报报业公司和总编辑提起刑事检控,已经获得法庭许可(受理),尚在审理中。

 

  

 

内地法制与之不同。刑诉法主要是规范刑案侦查、检察、审判程序,设定公检法三方职责以及刑案参加人权利。我们说刑案报道以公安破案为中心的做法违法,是从学理上而言,媒体不会因为这类报道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这种做法同时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其损害性不能忽视。

 

 

 

 

陈旧报道模式的不利后果

 

 

第一,它等于向全国民众进行有法可以不依的示范。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功能不仅在于内容,也包括自身的行为方式。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在人民群众中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基本人权保障以及“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观念本来就很淡薄,正需要新闻媒介发挥舆论导向的功能加以精心培育。现在,法律规定任何人有罪必须法院依法判决,媒体却在那里抢先宣传当事人有罪,法律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电视却让当事人戴着手铐穿了罪衣当众供述犯罪事实,这只能在民众中培植起一种漠视法律、视法律为可有可无的意识和情绪。而且,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还要让其它公安机关仿效呢?如果各地的公安机关抓了人,连检察机关审查这一程序尚未履行,就都迫不及待地让他在报纸上、电视上“示众”,还美其名曰进行法制宣传,那样,我们国家还有法治吗?

 

  

 

第二,这不利于公众从刑案审判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司法的任务是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不仅案件审判必须公平正义,传媒传播案件信息也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如果审判是公正的,而传媒报道和评论不公正,那也会影响到公众的感受,使公众感受不到公正,甚至误认为不公正。可以肯定,现在公安侦查的结果多数是正确的,检察和审判也会采纳公安认定的结论进行起诉和判决,但是按照以公安破案为中心的报道模式,媒体抢先作有罪报道,甚至形成巨大的舆论声势,即使后来判决完全正确,民众所感受的就不是法制的胜利,而可能认为是报道对司法的影响、公安对司法的压力,这种感受就显然离开了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司法的正面形象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第三,它也会在实体上影响司法公正。媒体抢先公布公安机关的“破案事实”,势必引起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和声讨,在群众中形成嫌疑人有罪的先入定见,这就会给检察和审判形成舆论压力,要求检察和审判按照公安的思路继续办案。万一公安认定有误,就会形成冤假错案。不久前平反纠正的福建念斌冤案,就是在公安宣布“破案”之后,当地媒体当即报道念斌的“犯罪事实”,还宣传公安如何为破案“庆功”“授奖”,为冤案的铸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个教训一定要深刻吸取。

 

  

 

第四,这将会日益落后于司法改革的形势,不符合甚至扭曲法律规定的公、检、法三家正常关系。近年来,在刑案诉讼方面公、检、法三方的关系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趋于完善。按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在2014年,证据不足和不过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诉23269人,同比再次上升16.37%和41.6%。这表明检察机关对于公安侦查的监督功能有了很大的加强。

 

  

 

按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罪犯115.8万人,有825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占确认有罪的0.071%,2014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罪犯118.4万人,有778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占确认有罪的0.066%,这些比例数字虽然很小,但是比起2011年无罪判决率0.013%来,也有明显的增加,表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也有所提升。刑案报道如果仍然停留在以公安破案为中心的传统做法,那么与检察权、审判权冲突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媒体贸然按照公安破案的口径进行报道,如果接下来检察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或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而作出无罪判决,媒介虽然可以以报道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那些配合公安破案进行广泛的有罪报道和渲染,对于媒体终究是一种尴尬和不齿。

 

 

 

 

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以庭审报道为中心

 

 

按照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庭审判应该成为刑案报道的中心。审判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媒体可以派出记者到庭旁听。侦查期间,媒体只需客观报道公安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事实,公开庭审才是刑案报道的主要用武之地。控方的起诉,被告的辩护,对于证据的审查,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控辩双方的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以外,都大有文章可做。经过充分报道,法庭作出的判决,才会成为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庭审报道的成功个案,就是2013年薄熙来案件的审判,已有多方评说,本文无需重复,希望能够成为今后刑案报道的基本模式。

 

  

 

当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是外来术语,对它的中国式表述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十多年前中共十一中全会提出的这四句话、十六个字,是法治的精髓。至今,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推进法治,重点解决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案报道同样必须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报道,为培育法治精神作出自己的贡献。

 

 

 

来源: 第一辩护(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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