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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杜绝无人的“权力超市”

发布时间:2015-06-14      来源: 尔心贵正 法律博客    点击:

“无人超市”的后果必定诱发侵财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自身的破产。“权力超市”也是同样,如果对权力的行使放任不管,完全依靠掌权者的良知,那么,以权谋私的腐败必定泛滥成灾,结果一定是这个超市的停业破产。

 

文 | 尔心贵正

来源 | 尔心贵正的法律博客

 

近日,北京建国门附近进行了一次“无人超市”实验,进行信用测试。其实,这种测试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根据一个社会人们道德水准的现状,完全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果,这就是讲信用的人必然有之,他们的良心在任何时候都要监督自己的言行。不守信的人也必然也会乘机捞好处,并且一传二、二传三,商场里坏人一定会多于好人。中国刑事犯罪率还很高,不讲诚信的民间纠纷还很多,处在这样社会环境中,“无人超市”绝对没有生存的空间,如果真的设立起来,用不了几天,就得关门大吉。

 

权力场也是如此。权力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价值巨大,自古以来就被人们当作是一种好东西,具有很难抵挡的诱惑力。合法使用,能够造福于民;非法利用,可以谋取私利。好人向往权力,总是要实现自身为社会服务的人生价值。而坏人也红了眼地贪恋权力,以实现私利的最大化。权力是公用还是私用,存在于每一个时代和每一个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什么政府。如果是天使统治人间,也无须对政府施加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然后使政府控制自己。”(麦迪逊)“政府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问题所在。”(里根)在权力场中,有君子也有小人。全部是小人,这个权力场迟早要崩溃;统统都是圣人,自然是一种乌托邦的幻想。因此,如何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使其能够始终用来为民服务,便是任何一个政府需要认真解决的严重的政治问题。

 

我们不能造成一种“权力超市”,即放弃对掌握运用权力者的监督,无条件地信任他们,总以为他们都是大公无私的圣人,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这些人可以随意地使用权力。如果存在这种“权力超市”,权力被盗用的行径必然泛滥,以权谋私的腐败会日趋猖獗,这个“权力超市”就会同商品的“无人超市”一样,再也就无法开张下去。古代帝王权力虽然至高无上,但毕竟还是建立了这样那样的监督制度,才维系着朝代的延续。一旦权力失控,必定腐败透顶,民不聊生,新的朝代也就开始了。当今世界,凡是做到稳定发展的,都是和权力受到足够制约联系在一起的。权力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时时受到监督制约,才能依法行使。

 

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从来没有放松过,有的时候还形成了从重从严打击的高潮,比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经打”,以及1989年的“两院通告”,都严厉惩处了一大批贪官,有些人还被处以极刑。然而,“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习近平)也就是说,尽管经过了多次治理,腐败问题依然极为严重,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职务犯罪率不低,足以证明,在现实中,确实还存在着不少“权力超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为所欲为,恣意贪污受贿,就是因为缺少严密有效的监督,有一个胆大妄为的外部环境,以及不少的作案机会。至于那些塌方式的腐败,窝案串案现象严重,简直就是整个监督体系都已经被瓦解了。

 

毫无疑问,如果监督制度不健全,仅靠事后的惩处,并不能取得根治腐败顽疾的效果。狠抓打击的时候,可以暂时遏制一下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但是,风头一过,一些本来就具有作案动机的人,就会依然如故,按捺不住贪婪的欲望,旧戏重演,甚至更加疯狂地敛财。因此,极为重要的工作是应当反思案发的原因,深入查找制度的漏洞,加快监督机制建设的步伐。正因为此,所以王岐山才深刻指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只有紧接着跟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工作,才能构建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避免腐败反弹的不良现象。窃以为,制度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管用。只要抓好以下三项制度建设,就能获得治本的良好效果。

 

由于腐败的根源是绝对权力的存在,因此,治本的首要良策就是要彻底根除“一言堂”现象。权力过于集中是诱发腐败的根本原因,要消除以权谋私现象,首先就要消除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力。监督一把手的制度建设,核心就是要彻底剥夺他们在用人和用钱的重大决策上的“个人说了算”的权力。要构建严密的决策程序,任何一项重要决定的作出,都必须经过必要的环节审议审核。前道环节不通过,就不能启动后道程序,并且后者有权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对未予通过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后道程序的审议审核必须建立在前道程序提请的内容之上,并且接受前道程序的监督制约。最后拍板,应当由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比如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政府会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坚决杜绝凭几个领导碰头就随意作出决定的怪现象。同时,做到公开透明,禁止个别人或者少数人暗箱操作。凡是程序不到位的、暗中作出的决策,不仅无效,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包括党纪政纪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当前腐败高发易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太大,查处率很低,使职务犯罪成为了一种隐形的违法行为。这就导致一些人侥幸心理极强,尽管刑法有严厉制裁的规定,触目惊心的案件不时曝光,甚至有的就发生在身边,腐败分子依然可以无所顾忌地胆大妄为。因为,他们自以为牢狱之灾并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我们不能不看到,这种认识并非没有现实根据,而是一种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假如,一个伸出贪婪之手的人,不要说十有八九被抓,即使是一半被绳之以法,就绝对不会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因此,一定要消除职务犯罪的隐形性,才能打消一些人极强的侥幸心理。根据国外成功的反腐败经验,我们必须尽快制定两项重大廉政建设制度。

 

一是应当尽快地制定实施个人财产申报法。之所以特别强调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因为它对于廉政建设有三大显著功效。首先是大大提升了职务犯罪破案率,减少犯罪黑数。由于职务犯罪,尤其是占据此类犯罪重头的贿赂犯罪,客观证据极为缺乏,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而面临生活灾难的犯罪人绝不会轻易交代坦白,再加上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进步完善,越来越严格地控制侦查权,因此,许多案件很难侦破。实施了财产申报法律,公职人员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全部申报公开。这样,职务犯罪侦查就可以摆脱对口供的依赖,能够根据书证等大量的客观证据来认定犯罪,大大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减少职务犯罪的存量。其次,由于个人财产收入应当申报,收受侵吞不义之财必将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既不能申报,隐匿一旦被查出来之后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因此,作为经济人趋利避害的理性考量,他们就会遏制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动机,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再次,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个人财产的申报,光明磊落,表里如一,可以向民众保证和证明自身的清廉,以取信于民,巩固执政基础。所以,在所有的反腐败举措中,这项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作用,被称为腐败的“天敌”、“克星”。世界上只要是廉政建设走在前列的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这个制度,廉洁国家的典范瑞典在1766年就率先采用了这个做法,英国在1883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我国港、澳、台地区也于上个世纪执行了这一规则。对于如此重要的廉政建设制度,我们实在是没有再拖延的任何理由。其实早在1994年,经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就已经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故而,我们应当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出台个人财产申报法。这项制度出台的越早,就越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完善金融实名制度。金融实名重要的方面并不是存款实名——当然也必不可少,而是资金收付的实名。作为财产型的贪污贿赂犯罪,都和财产密不可分。只要将财产的转移公开化,腐败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必须规定凡是超过一定额度的经济交往行为,禁止现金交易,都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留下事后可查的清晰的依据。欲想捞取不义之财的人,一当想到自己的丑恶行径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马脚,就再也不可能无所顾忌地实施犯罪,反而会打消作恶的念头。如果一个欲要送100万的行贿者,无法使用这么巨大的现金量,而只有通过银行转账实施,就很难想象他还会去干这样的傻事。而想要受贿的掌权者,一想到这100万流动的痕迹留在银行,也绝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地伸出罪恶之手。韩国在1993年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在挖出了包括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在内的一批贪官的同时,也强化的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大大促进了这个国家的廉政建设。可见,建立金融实名法律制度,就能遏制贿赂的幕后发生,减少犯罪机会,有力促进清明政治的建设。

 

“无人超市”的后果必定诱发侵财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自身的破产。“权力超市”也是同样,如果对权力的行使放任不管,完全依靠掌权者的良知,那么,以权谋私的腐败必定泛滥成灾,结果一定是这个超市的停业破产。因此,一定要消除“权力超市”现象,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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