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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何认识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吴情树博士的法律博客“清源法论    点击:

 

 

一个国家司法的最高境界当然是无冤假错案,做到每个案件都能够公正处理!但这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很遗憾,目前还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达到这个境界,这是人类的无奈,也是法治和司法的无奈。

 

文 | 吴情树

来源 | 吴情树博士的法律博客“清源法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据报道,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为此,我们华侨大学学生会办的《华大青年》说要采访我,让我谈谈如何认识冤假错案的?主要包括三个问题: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处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我就给他们邮件,对这三个问题做了如下答复:

一、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发生冤假错案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不可避免的现象和问题,法官不是上帝,不可能回到犯罪现场,不可能完全知道案件真相,错判和误判在所难免!一个国家司法的最高境界当然是无冤假错案,做到每个案件都能够公正处理!但这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很遗憾,目前还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达到这个境界,这是人类的无奈,也是法治和司法的无奈。

 

当然,这不等于我们要放弃理想追求,一个国家司法还是应该尽量追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以及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但不管如何,每发生一起冤假错案,都是对嫌疑人的不公正,都是对司法公信力一次极大伤害,都是在摧毁没有足够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的权威!

 

1、在我们国家,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有根本原因,有具体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从根本原因来看,主要是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目前的司法体制还有些不符合司法规律。例如,公检法三家过于强调配合,制约不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侦查权没有受到司法的有效控制!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检察院、法院可能也知道证据存疑,但由于有政法委或者其他公权力部门的干预或者有被害人的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公权力部门为了所谓的“维护社会稳定”,不敢按照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从而酿成悲剧。在审判阶段,法官没有独立,他们受制于体制,受制于其他力量,不敢凭借法律和良心以及证据作出无罪判决。

 

2、而冤假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刑讯逼供。警察在办案的时候,为了追求“命案必破”,迫于各种压力,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收集证据。在侦查中,公安过于依赖口供,信奉“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能够撬开嫌疑人的嘴巴,让他说话,就可以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就能获取案件的其他证据,就能侦破案件。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公安往往就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屈打成招,最后逼着嫌疑人不仅是随便说,而且还要回答说有干过这些事情,这样的侦查方式,发生冤假错案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3、还有,由于受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制约,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他们的理念还停留在以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层面上,没有意识到,司法更要保障人权,没有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没有全面收集有利于嫌疑人和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只是强调一味地收集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4、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法官听不进去,即使听懂了,也不敢采纳律师的意见。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往往都做了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但法官没有独立,迫于各种压力,还是采取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而不敢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做出无罪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往往会得罪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他们会觉得法院很不给面子,怎么能这样判呢?公检法三家就这样互相照顾,互相给面子,拿司法公正当做交易来做,结果是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5、科技手段的落后而导致侦查技术手段跟不上时代发展。例如,DNA鉴定技术在没有得到普及之前,往往采取血型鉴定,但血型鉴定并不一定准确,因为血型鉴定的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相同血型的人很多,例如,在内蒙古那起案件中,当时虽然其他地方有DNA鉴定,但内蒙古没有,于是,侦查机关就采取简单的血型鉴定,但这个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如何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

在如何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上,我认为,我国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任何一级的政法委以及其他公权力部门不得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否则,就要记录、通报直至追究责任。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决定已经说得很清楚,这样就可以让检察院和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该怎么起诉就怎么起诉,不该起诉就能够不起诉,法院该怎么判,就能怎么判。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来做出判决,即只要证据存疑,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就要顶住压力,敢于做出无罪判决!为此,司法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司法理念,学会不偏不倚地倾听双方的意见!同时,国家也要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系列制度!

 

警察在侦查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收集证据,要从细节处入手,绝对不容许刑讯逼供,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排除,这些证据绝对不能成为庭审的材料,更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在审判阶段,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以及侦查行为,法院一定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宣告侦查行为违法以及取得的证据无效!对此,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起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相信这些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以及审判行为有着很大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三、如何对待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

首先要认识到,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国家和公民个人都受益,用得不好,国家和公民个人都受害!我的基本观点:

 

1、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必须维护,但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随便说,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超过了这个边界就不是权利了,而是滥用权利了,这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2、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就是一种舆论监督,这种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是有好处的,可以避免司法的暗箱操作,避免冤假错案!例如,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主要归功于发达的网络,没有这些网络的公开传播和报道,我相信,司法机关即使明知是冤假错案,也不大会启动再审程序,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因为当时那些参与办理这些案件的人员,有的已经升迁,有的已经退休,进行平反意味着要追究这些人员的错案责任,这些人当然会千方百计地进行阻扰了,这也是当年冤假错案平反或者平反进度非常缓慢的原因,每一步都要涉及很多人的利益,每一步都有很大的阻力。

 

但也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有些舆论是不理性的,对于司法独立是会造成伤害的,会给司法人员造成压力,如果这种舆论是不理性的,甚至胡说八道的,司法人员为了顺应这种所谓的“民意”,就会造成他们不能凭借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作出判决,也会造成冤假错案。

 

总之,我认为,司法人员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要注意分析哪些舆论是理性的,哪些舆论是不理性的,对于那些理性的舆论要认真倾听,对于那些不理性的舆论,则要顶住压力,不受其左右或者操纵。这个时候,就要求发表舆论者,包括新闻记者要如实客观地报道,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不要做出倾向性的报道,尽量做到客观真实,不做评价!这对于新闻记者要求很高,要求他们在报道法制新闻的时候,一定要懂得一点法律,要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全面的报道,不要做偏袒一方的报道。对于公民个人,要求我们,对于任何一个案件,如果不知道案情,没有掌握证据,不要对任何一个案件作出自己的评论!

 

2014/12/17 草草写于华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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