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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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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深圳坪山某工厂打工的小李称误将1万多元转给前同事,由于没有对方身份证明,小李连日来在法院、银行和派出所之间奔波,却连连碰壁,试图起诉至今未获立案。不仅仅是深圳,其他地区的一些基层法院在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材料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即:被告是自然人的,要求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要求提交其相关证照复印件。否则,就不予接收。没有被告身份证明不立案!法院,这是哪门子规定?
一、“没有被告身份证明不立案”于法无据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更应当遵循一般国家机关的行使职权的原则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起诉时并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故,法院的“没有被告身份证明不立案”于法无据。
二、“没有被告身份证明不立案”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明确的被告”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2款之规定,以及权威学者的主流观点, “被告的明确”是指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主体需被明确指出,以便于人民法院的传唤和通知。至于被告的具体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信息,将在其后法庭审理程序中查明,不应作为起诉时应明确的内容。因为,在诸多民事行为实施场合,一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对另一方或者几方当事人的身份查明的条件,或者处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或者囿于其自身身份资格。再者,如果就此延伸要求,每一次民事行为之时必须有身份证明的提供和查验,显然与法律关于鼓励交易,提高交易效率的基本原则不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条件之下,上述要求也不现实。
三、提供被告身份证明,当事人操作难度大
对于户籍问题,笔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于查询他人户籍的要求是,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统一办理,律师查询必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经验证后,方可查询。相关信息可以摘抄、拍照,但公安机关不提供书面证明;而对于公司等单位营业执照的查询和复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于纸质档案的查询,律师必须提交立案证明材料、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因此,即使当事人委托律师搜集法院要求的证明材料还存在上述限制和要求,当事人自行搜集困难之大就不言而喻了。
笔者认为,对于起诉时无被告身份信证明,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2款之规定有的,法院应当立案,在立案后开出公函让原告去相应单位调取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法院应出面协调或是在以后审理中依职权查明。这样做既使原告能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又能杜绝上述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