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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反腐败侦查机构应再整合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何家弘 法律博客    点击:

严查腐败,就要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因此人力物力等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至关重要的。腐败犯罪的侦查主体包含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行政人员、党务人员在内的“混合主体”模式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

 

文 | 何家弘

来源 | 何家弘的法律博客

 
 

 

 

 

严查腐败,就要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因此人力物力等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至关重要的。换言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犯罪侦查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查办腐败的效率。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腐败犯罪侦查体制属于“混合职能”模式。腐败犯罪的侦查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办部门。这种包含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行政人员、党务人员在内的“混合主体”模式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多龙治水,力量分散,职能重叠,工作重复等。

 

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工,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89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民众关注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也包括一些腐败犯罪案件,如《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近年来颇受民众关注的淘宝网“小二”普遍受贿的“电商腐败”和21世纪网站的主编等人变相索贿的“新闻腐败”就是这类犯罪的典型。(亦可称为“商业贿赂罪”)

 

然职能重叠和工作重复的现象突出地表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犯罪案件中也存在职能管辖重叠和工作内容重复的情况。例如在医疗腐败案件中,某医药企业的行贿对象既包括公立医院的领导等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普通医生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可以进行侦查。

 

我国的腐败犯罪侦查体制应该从“分散型”走向“集中型”,而这可以分两步完成:第一步是加强垂直领导;第二步是合并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在完成内部机构整合之后就应该成为中国查办腐败犯罪的主要力量,既是“正规军”,也是“主力军”。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应对现行的犯罪侦查管辖进行调整,把民营企事业单位中的腐败犯罪案件也划归检察机关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件的侦查职责。然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在查办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抗拒外界干扰的能力较弱,而且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三百多种刑事犯罪的任务,查办腐败犯罪的任务容易淹没在其他那些往往具有紧迫性的工作任务之中。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案件也应该划归检察机关侦查,而这也是建立一元集中型腐败犯罪侦查体制的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并不是发生在两个相互隔离的社会之中,因此由同一个机关统一负责侦查有助于提高整个国家的反腐败效率。在这方面,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经验就值得借鉴。其实,检察机关在1979年恢复重建时设立了经济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后来经济检察部门改名为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并且把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移交给公安机关。笔者认为,考虑到反腐败的整体目标,检察机关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侦查是合乎时宜的。由于这种侦查管辖的变更并不需要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大幅调整,只要中央决定,公、检两家协调即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就“职能管辖”问题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一规定并没有把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检察机关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侦查,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另外,我国《刑法》也没有使用“职务犯罪”的概念,因此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犯罪的侦查管辖划归检察机关也不存在刑法规定上的障碍。不过,为了便于明确管辖范围,笔者建议对《刑法》进行微调,把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条款并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其实,这样规定是更为合理的,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应该属于贿赂罪的范畴。如是修正也不会打乱《刑法》第八章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因为其中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主体本来就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总之,这种法律规定的微调有利于构建一元集中的腐败犯罪侦查体制,有利于保证反腐败治标的可持续性效果。

 

(本文选摘自何家弘著“中国反腐治标论”,发表于2015年第10期《法学杂志》。此外丹麦自由撰稿人维拉·班德加尔德(Vera Bundgaard)撰写的专访何家弘的文章“中国法律人的楷模”(Huridisk rollemodel in Kina)发表于2015年10月出版的丹麦律师协会杂志《Djoefbladet》。该文也重点谈及了何家弘关于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和反腐败的一些观点。)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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