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贪污受贿为何没有被移送司法处理?
发布时间:2015-10-12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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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抚州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了南丰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孙木林严重违纪案件。经查,孙木林在南丰县任职期间,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孙木林还存在收受礼金、贪污、受贿、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主要责任、工作失职等违纪行为。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孙木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10月10日人民网)
这位贪污受贿的官员,当地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对于这样的惩戒,舆论较多认为还不够严厉,似乎除此之外,还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方解心头之恨。公众对腐败分子的痛恨之情可以理解,但心情归心情,是否移送司法还得依法办事,要有适用的法律条文才行。
笼统理解,又贪污又受贿,确实有违法之嫌,不能止于纪律处分。但遍览《刑法》,其中对此的规定并不笼统、非常明确。这集中体现在贪污行贿数额的大小上。就贪污罪而言,个人贪污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有三个罚则: “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受贿罪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贪污受贿就一概得诉诸法律,也有免于刑事处罚而适用纪律处分的规定,当地监察机关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并无不妥。
其实,导致舆论纷争的,除开公众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不高之外,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地通报中缺失对副县长贪污受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该不该负法律责任的情况。惟其不明不白,才有刨根问底。如果公布的信息能够把其为何没有被移送司法的原因一并说清道明,就是不熟知法律,也可以消除公众的疑惑,打消公众对法纪公平公正性的担忧,缓释舆论对涉及问题干部处理的不当期盼,不产生太多联想。所以,对处理干部的通报不妨考虑建立一个执纪执法机关的联合回应机制,对外一次性发布处理的综合信息,不留悬念。否则,一半清醒一半醉,犹抱琵琶半遮面,公众欲罢不能,这又何必呢?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