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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正常上班”的纪检组长不能止于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15-09-29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据湖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日前,娄底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6起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典型问题。其中通报了娄星区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宇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工作纪律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未经组织批准,陈宇辉违规在娄底市华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任顾问,兼职取酬共计77682元。2015年3月至6月,陈宇辉为躲避经其借款给华鑫公司的部分债权人,长期没有正常上班,严重违反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娄星区纪委给予陈宇辉开除党籍处分。(9月28日人民网)
这位纪检干部不仅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而且因为躲债“长期没有正常上班”违反工作纪律,开除其党籍也算是“数责并罚”,咎由自取。但撇开违规兼职不说,单就其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且“长期没有正常上班”的情况来看,其违反党纪的行为也与其他规章制度所不容,仅仅做出党纪处分并不周全,应当还有下文。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担任纪检组长的人选,除了是中共正式党员之外,应当还具备公务员身份。如果是这样,陈宇辉连续4个月躲债,既然是躲,想必也不会躲在能轻易被找到的办公室里,而是躲在鲜为人知的地方,也不会照常上班。再说,因违规兼职遭来的躲债也不成其为“没有正常上班”的正当理由。那么不管“长期没有正常上班”的表述有多委婉、含糊,都难掩其旷工的客观事实。对此,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的规定,应当予以辞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无论按照上述哪个条例,对公务员身份的陈宇辉都不能止于党纪处分。这是其一。
其二,就算娄星区统计局公务员缺额或是编制不足,使用了事业单位人员担任纪检组长,也有适用的规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给予“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同样应有党纪之外的责罚。堂堂一个统计局的纪检组长,总不至于是一个临时工吧。
当然,也不排除其中的未尽事宜尚在另案处理、有另行发文通报的可能。但事情的关键已不在于此。真正值得重视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纪行为绝不姑息手软、一查到底。只有高悬执纪问责利剑,树立干部对纪律的敬畏之心,心中有戒,才能保证干部悬崖勒马、不碰撞法律的底线,最大限度保护干部。如果执纪失之于宽,表面做好人,更或以党内处分囊括其他问责,不仅是工作失职,而且难有震慑,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终将害人害己。
 
作者:钟烁明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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