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报人说开去的监管制度 (似的而是)
发布时间:2015-09-14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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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宁乡县乡镇卫生院长打瞎举报人”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记者从湖南宁乡县有关部门获悉,打人者系宁乡县大屯营镇卫生院院长、宁乡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崔某,目前已停职接受宁乡县公安、纪委和人大的调查。(9月14日,新浪网)
成某系大屯营镇中心学校工勤人员,因为举报学校前任负责人将景观树违规卖给宁乡县乡镇卫生院长崔某,而遭受其殴打。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举报人顶多知道有人举报了自己,而举报人姓谁名谁应该不清楚,但崔某却能知道举报人信息,还能找到成某家中将其殴打致瞎,是乡镇太小,还是谁泄露了举报人信息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举报人实名举报贪腐官员,客观地说,它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保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举报者信息泄露、遭被举报人报复的风险,举报人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数见不鲜。群众监督作为重要的惩腐力量,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让人不得不思考该如何为实名举报撑起“安全伞”,解决群众的监督之忧。
加强、完善监管制度,降低群众监督力度,无异于是对实名举报的一种保护,实名举报越多,说明监管制度的漏洞越大,因此,只有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权力才无缝可钻,实名举报才会减少,举报人遭到报复的可能才会降低。而监管懈怠,制度的牢笼一松,校前任负责人便能“顺理成章”地将景观树“违规”卖给宁乡县乡镇卫生院长崔某,从而导致了成某被欧事件。不能因为监管上出了问题,而把主体监管责任推向群众,让举报人承受本不该有的后果。
不可否认,群众监督确实是一股“惩恶”的强大社会力量,但“惩恶”的主体责任还在于监管机制,当举报人受到报复时,更应该反思监管制度是否没执行到位,工作人员是否没有尽心尽责。(似的而是)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