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月夜聊 laoyueyeliao
读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公号@侠客岛 文“老王正在下一盘很大的棋”颇有感触。王岐山提出的“把党纪和国法分开”的思路颇有道理,“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十几年前,浙江省委就提出过“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各司其职”的思路,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当时,浙江省委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查案中发现党员干部已经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不必首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自行立案查处。这个思路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区分清楚了,避免了互相代替,重复劳动,提高了反腐败斗争的的效率。
我很赞成@侠客岛 文章中写到的观点,“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事情。纪委应该做的,是‘执纪’——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比如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违反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以及通奸之类的作风问题,等等。至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纪委拿到线索之后,尽快移交司法。”而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成了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大机关,从通天大案到迟到早退的鸡毛蒜皮都要管,严重影响了其主体职责“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能。王岐山提出的“把党纪和国法分开”的思路无疑很有必要,是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的重要思想。
经常有朋友问我,纪委和检察院都在反腐败,有什么区别?我就一遍遍告诉他们:纪委的职责是党内纪律检查,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监察局的职责是政府工作人员纪律监察,查处政府工作人员违纪案件;检察院的职责之一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犯罪案件。所以,正常的流程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后应及时移送检察院查处,检察院根据举报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构成职务犯罪可以直接立案查处,然后在起诉时将认定犯罪的事实材料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便于作出纪律处分;检察院根据举报发现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职务犯罪仅有违纪行为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反腐败同样要走依法的道路,而不是走封建社会“人治”的老路。正如邓小平在南巡谈话时说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依法反腐败,依法治理腐败,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才是标本兼治之策,才是彻底遏制腐败蔓延的根本办法。这盘棋很大,但是对于中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