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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医疗领域贿赂犯罪:业务骨干成行贿"主攻"对象

发布时间:2015-07-26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社会整体医疗资源不足、医疗用品市场相对封闭、行业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导致该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医患矛盾凸显。2010年至2014年,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在医疗卫生系统立案查处贿赂犯罪11件16人,总案值450余万元,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犯罪特点突出。该院办理的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案件呈以下特点:

  发案环节较为集中。犯罪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工程基建环节。上述11起案件中,有10件是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受贿,占案件总数的91%。医疗药品、器械长期供大于求,竞争激烈,许多药品销售人员刻意利用“高额回扣”“好处费”等违法手段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

  “窝案串案”多发。对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需多环节、多部门配合完成。要达到违法违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并毁灭罪证的目的,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各科室的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因此,此类犯罪呈现“大案连小案、案中有案”的特点。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成为窝案串案,甚至在部分业务科室出现“塌方式”腐败。

  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医药代表等行贿人除了以“好处费”“感谢费”“过年过节红包”“回扣费”等传统手段和名义向受贿人行贿外,还出现一些新的行贿手段和方式,如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安排境内外旅游,以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处理各种行贿费用。

  “能人腐败”现象突出。从涉案主体来看,受贿人员多为高学历、高职称的业务骨干,涵盖了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副主任。作为专家和负责人,他们对本单位、本科室的药品、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起到关键作用,容易成为医药代表行贿的“主攻”对象。

  上述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一是医药市场供过于求。当前国内医药产能过剩,药商间的竞争加剧。有些医药营销人员动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四处“寻租”销售渠道,收买医院负责医药采购的人员。

  二是少数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医务工作者从事的是高专业性、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但收入偏低,难免使一些医务人员产生心理落差和心理失衡。同时,部分医务工作者对法律知识不了解,错误地认为收受“回扣”“好处费”“开单提成费”等是医疗领域的普遍做法而非犯罪。更有少数医务人员不给钱不办事,索取贿赂。

  三是医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招标采购、工程基建等方面虽有相关规章制度,但多为宏观层面规定,缺少实施细则,院务公开透明度不够,药事委员会、购置医疗器械设备领导小组发挥的作用不明显。医药采购招投标仅明确中标企业的范围,购买该范围内任何一家医药企业的产品均可,最终选择权落在部分医务人员手中。

  四是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上,存在重业务实绩、轻队伍建设的倾向。出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形象和效益、保护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考虑,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倾向于依政策处理,只要退还或上交“回扣”,便不再追究责任。

  多措并举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

  一是积极探索“医药分开”体制。以中央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规范药品器械采购供应,建立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减少环节,透明运行,全面推进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医院内部绩效考评体系。

  二是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合理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使其收入水平与地方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合理衔接。同时,严禁设定医务人员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是着力健全权力监督体系。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基建工程发包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工作机制。对重大决策、营利亏损、个人分配等事项实行医务公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对每次公开招标的原始资料、报价单、采购合同等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四是完善廉政教育机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大廉政教育的工作合力,注重结合发案特点、原因、身边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抵御“医疗回扣”、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是加大医疗领域贿赂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对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使医疗卫生人员自觉划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同时,探索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廉政准入机制,对有行贿记录的医药代表及时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最大限度地增加医药代表的违法成本与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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