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统一整合廉政监察机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7-26 来源: 法治宣传网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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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统一整合廉政监察机构的
建议报告
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从来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腐败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是值得警醒、努力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中纪委通过抓大案要案惩办了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份子,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的势头,彰显了新一届中央打造廉洁政府的决心。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反对腐败的根源不在于惩治腐败,而在于从制度上杜绝腐败,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制度上的问题不解决,腐败就不会被根除。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十分严峻,既要打击形式多样的官员腐败,又要在社会弘扬出廉洁自律的正气精神。
就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来说,其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倡导了清廉从政的良好风气,必然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近年来,国家有关机关愈发意识到制度问题对于廉政建设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影响,要解决好廉政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逐步实现反腐策略由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历史转型。通过制度重建、创新,从而使反腐机制越来越完善。对此,一些学者认为,腐败问题之所以难以遏制,主要的原因是廉政制度短缺,廉政制度的短缺根本在于廉政制度结构性原因。我国廉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廉政制度不完善的结构性根源是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对称。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的秘密行动,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高,权力不对称程度越高或者权力不受制约性越低,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高。增加透明度,将所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的信息全部披露和加强监督是解决当前廉政制度建设结构性问题的重要方法和基本手段。
2、廉政制度建设中不完善的重要结构性原因。一是供给过剩的制度安排,那些本意是为了防止或者制约腐败的廉政机构及法规并没有达到原有目的,相反却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二是部分本意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法律法规,但却堵塞了反腐败的渠道,人为地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主要体现在是廉政机构过多,目前涉及到反贪职能的机关有: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涉及到党、行政和司法三个系统。监察机关只有两项是肃贪,而且它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独立性有时候难以保障,加上反贪局、检察院的工作属于事后监督,只能监督与犯罪有关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这就不仅不利于廉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反而带来各种制度相互打架、廉政机构间职能扯皮等,从而使廉政工作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的怪现象。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的建议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廉政机关,统一成立国家廉政总署,独立对党员干部、人大代表腐败、行政和司法机关公务员腐败统一查办。如下:
1、把现在的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反贪贿赂总局、渎职侦查职能等也划出来,设置统一的廉政机构(廉政总署),建立责任制,避免多头监督,实则分工不明确等的问题。设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廉政总署负责人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任免),实际要有相对独立性(能独立以总署的名义开展工作),再制定严格工作规则,这样所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职能全归一个机构了,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党员干部犯罪由中纪委与廉政总署合办案件。
2、地方各级廉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即直接归国家廉政机构领导,避免横向领导。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外,还按现在的设置等,不在此范围。
3、司法改革后,中级、基层法院检察院直接归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人事任免及财政独立),但廉政建设方面主要应该归廉政机构管理,廉政机构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可以按适当不和行政区划一致原则设立,原来县级廉政机构管辖范围大于一个县级,如管辖相邻的两个县区,原来地级的则管辖相邻的两个地级行政区域,这样减少及尽量避免了行政干预;中级、基层法院也可以这样设立,中级、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廉政机构管辖区域相对应,以便更好地监督司法工作。
4、制度方面我们建议建立例行审计、廉政谈话制度等,升职、换届谈话及公布财产制度,鉴于现在腐败面太广、问题复杂,为了让大部分原本不想腐化人员平稳降落,建立升职签署自愿公布财产制度,不愿意的按自动辞去公职处理,以后所有新加入公务人员行列的必须在履职前签署自愿公布财产声明书等,让愿意清廉者留下,其他的退出。
5、要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和机制,要在全社会掀起一场反腐败的运动,同时要把这场运动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要区别于信访制度,要建立专门的反腐败信息收集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与腐败分子做斗争,方便党和政府及时的发现腐败份子。
总之,统一的廉政机构的建立,有利于统一反腐事权,加强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掀起一场廉洁自律的风气转变运动;有利于提高腐败案件的查办效率;有利于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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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