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监督者在任性的权力面前无力招架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 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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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监督者在任性的权力面前无力招架
广东一位公安分局纪委书记用GPS定位的方式,跟踪另一个区的区委书记,网上举报未果,反而被指控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当地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在内的该区23名党政官员接受警方的询问,为书记作证。被跟踪区委书记称:“对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损害了我的政治形象,损害了我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而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凤凰网 7月23日)
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这种权利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同等具有。且不论这位纪委书记与区委书记之间有无私人恩怨,是不是伺机报复,即使有也不会有碍行使监督权利的自由。而当地党政官员的出面证词和区委书记的“损害形象论”却让人觉出了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在行使监督权力的过程中,作为公安分局的纪委书记尚且如此,不敢想象换做是普通百姓又将是怎样的结果。
要想权力不任性,重点是强化监督体系,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怎样才能不留阴暗死角,不让监督成为一句空话?唯有为人民群众打开行使监督的方便之门,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利,不要让监督者在任性的权力面前无力招架。
监督者既要“不越界”也要“不畏惧”。监督权是法律赋予,行使权力理应无所畏惧,但是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在行使监督的过程中,监督者必须避免使用非法的手段,不得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
被监督者要“慎维权”。有的政府工作人员也不适应被拉到阳光下“晒”,心中反感、抵触。在被曝光以后往往反映过激,会立即动用一切力量来给自己“维权”。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博弈中,被监督的政府官员们往往占尽“天时地利”,监督者难免就会被加以诸如“侵犯隐私”、“侵犯名誉”“非法跟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之类的罪名。在法制之下,我们主张个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即使监督者真有违法行为,也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不能再以一种非常规的手段去维护。为官者若能踏踏实实为人为官,心中坦荡、自身清白,何惧监督?何惧被抹黑?
只有充分让人民群众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才能将那些躲在阴暗角落里的“任性”权力拉到阳光下,才能管得住。而政府官员们恐怕得及时调整心态,主动适应这种新常态。(文\弘于)
(作者:陈泓宇 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供销社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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