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雷(北师大国际刑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近日,“红通”外逃职务犯罪嫌犯程慕阳在加拿大难民署驳回其难民身份申请后,向温尼伯法院提起司法复核案胜诉,其难民申请被发回难民署重新考虑和决定。与当初赖昌星遣返案如出一辙,似乎又走进中加执法合作的“怪圈”。那么该如何有效破解程慕阳案国际执法合作困局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加拿大移民等部门执法合作的力度,尽快补充完善相关诉讼证据,夯实程慕阳涉嫌犯罪的事实基础。
虽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加拿大难民署拒绝程慕阳的难民申请是基于有“严重理由”相信程慕阳犯下相当严重的“非政治性”罪行,但中方向加拿大难民署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全面或者这些证据过于模糊,因而判定程慕阳司法复核成功。
我国司法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加拿大的法律和诉讼制度,尤其是加拿大移民法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加拿大移民等执法部门合作的力度,按照加方行政诉讼程序的要求,尽快补充完善足以驳回其难民申请证据资料,尤其是其涉嫌犯罪事实依据。
二是可以探索并寻求运用个案引渡的方式,从加拿大引渡程慕阳。
在积极开展遣返的同时,还可以探索并寻求个案引渡的方式引渡程慕阳。
尽管中加目前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但依据《加拿大引渡法》第10条的规定:经司法部长的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实体为执行引渡请求而就某个具体的案件达成“特定协议”。此外,2007年10月,加拿大向联合国递交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声明还明确提出,《公约》第46条引渡条款可以作为与其他缔约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可以依据两国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加拿大引渡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通过“特定协议”的方式,就程慕阳案开展个案引渡合作,积极探索我国贪官外逃突出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经验和实践。
三是通过全方位的司法执法合作全力打压程慕阳在境外的生存空间。
总结赖昌星遣返案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全面打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
因此,对程慕阳也可以采取相同的策略,在开展国际追逃的同时,加强国际追赃工作,通过与加拿大司法执法当局合作追赃,全面追缴程慕阳涉案犯罪资产,包括通过犯罪所得取得的各种利益或财产。
(融媒体新闻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