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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贪官死了也要追”彰显法律威严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一案,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上缴国库。后其利害关系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7月16日《检察日报》)

  犯罪嫌疑人陈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自杀。而在以往,人死为大,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死亡,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也就中止。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也就停止了追究,从而使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其家人还能够继续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过着安逸舒适的生活,这对受害人或受害集体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

  对于贪官来讲,过惯了高高在上的生活,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令他们无颜见人。自杀可以解脱,也许还有谢罪的含义。更可以避免牢狱之灾和抄家之痛;长痛不如短痛,既可以避免被继续调查,又可以保住受贿所得。把见不得人的秘密带进坟墓,既可避免殃及同党,又可以把已经贪得的财富留给家人,免得最后“人财两空”。就像南通这位房管局原局长,已生了大病,知道自己活不了多久,于是跳楼自杀,企图获得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一判例,打破了他设计的“美梦”,让其落得“人财两空”、让人讥笑的可耻下场。所以,这一案例,会让更多的贪官不再越雷池半步。

  官员贪腐,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贪官畏罪自杀,实际上是一种对抗司法的手段。一些腐败案件涉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很容易“拔出萝卜带出泥”。倘若某位自杀官员确实涉腐,却因其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或追责,这不仅是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显然,“人死案销”早已不适合当前的反腐形势,也有违于有关法律。《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本案中,法院裁定予以支持南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可以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官员自杀不是调查终点,而是进一步深查细挖的起点。官员无论是何种方式自杀甚至“被自杀”,都应该让真相晒在阳光下。在探究死亡真相、找寻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时,对官员生前的履职情况要一如既往进行严密的调查,要像南通司法机关那样一追到底,没收赃款,而不能让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其次,不能满足于追回脏款,如果案子牵涉到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绝不能让让有牵连的贪官逍遥法外。另外,要加强法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能让官员有贪腐的机会。只有没有了贪污的机会,才会减少畏罪自杀的可能。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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