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贪官减刑岂能成“卖菜打折”?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 感谢伍文胥投稿    点击:

贪官减刑岂能成“卖菜打折”?
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受贿600余万元被判死缓,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获嘉奖,市二中院近日裁定准予马德减刑一年,这已是他第三次获减刑,减刑至有期徒刑17年。(北京晨报,7月8日
卖菜打折,对于不是食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的,这种菜市场的喊价砍价竟然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对于贪官的刑期处理当中,着实让人“大开眼界”,
马德是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因受贿600余万被判死缓,实在罪有因得、大快人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当前的反腐大背景下,这样的判决并不算狠,想一想贪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党和人民的背叛、对群众利益的损害、对党的形象的玷污,依据其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刑当是民心所盼。但反常的是,在马德服刑期间,却因一次又一次“获嘉奖”被三次判刑。第一次是在马德被判死缓二年后减刑为无期徒刑,再过二年多再减刑至18年,近日经第三次判刑,最后从死缓减刑至17年,减刑幅度之大,令人“叹为观止”,如此没有底线没有限制的减刑又与“卖菜打折”何异?在菜市场,卖价喊得高,买者就不断砍价,你来我往一阵博弈,最终达到妥协的价已远低于当初的喊价。只是法律不是菜市场的蔬菜,执法机构也不是菜市场,当充分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依法作出的判决不容“讨价还价”,当严格执行。
当然,依照刑法规定,服刑期间如果表现优异,作出过重大立功的,可以适度减刑,但依据立功表现相应的怎么减、减多少是否有详细的规定?对此,不知情的公众势必要质疑其中可能存在“猫腻”。其实这不能怪公众的多疑,之前媒体已曝光了多起监狱违规操作罪犯立功申报减刑的案例,在缺乏公开度与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如此反常的大幅度减刑不得不让人质疑。
事实上刑法中并不是对减刑没有限制性规定,最新刑法对于减刑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且不论马德被减刑的依据的立功表现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只论大幅度的减刑尽管有利于鼓励罪犯改造,却有相当的弊端,一则不利于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则无法体现刑罚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报应性,三则影响刑罚的震慑性和强制教育作用。
    当前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对于腐败份子的惩处必须从严,“温柔”的惩处只会让法律威严扫地,让腐败势力得寸进尺、更为猖獗。












     作者: 伍文胥
联系电话:
13458011077
地址: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人民政府
邮箱:621114
邮编:wugw5.ok@163.com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